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口舌之战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6:02

[案情]:
2006年8月25日,泸县法院审结一同声誉侵权案,并依法判定驳回原告周凤的诉讼请求。
家住泸县取胜镇的刘刚与刘强系亲兄弟,两家人相邻而居。2006年头,为日子便利,两兄弟约好一起出资在两家的房子中心建筑水泥坝,并约好由弟弟刘强用其所有的一块田换得归于哥哥刘刚的部分坝子。坝子修好后,哥哥遂要求弟弟进行交流,但因为天干,弟弟刘强用来换坝子的田因缺水而变成了土,这时哥哥则坚决要田而不要土,两边为此争执不下。争持中,哥哥刘刚以“风格欠好”谩骂了弟媳妇杜兰,杜兰也不甘示弱的回应说嫂嫂周凤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周凤也参加到这场唇舌之战中。尔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两家人为此事屡次发作骂战。2006年6月26日,刘刚之妻周凤以弟媳妇杜兰在无依据的情况下谩骂自己,危害了其声誉权为由,申述要求杜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杜兰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声誉侵权?原告周凤以为被告杜兰在无依据的情况下谩骂自己,其行为严峻危害了自己的声誉权。但被告杜兰则称其谩骂周凤是在其老公刘刚先对自己谩骂的景象下发作的,而且周凤也参加到骂战中谩骂了自己,两边都有谩骂的行为,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声誉侵权。
[分析]:
声誉权是我国公民品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维护公民声誉权和构成声誉侵权的要件做了严厉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品格尊严受法律维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以书面、口头号方法宣传别人的隐私,或捏造现实揭露美化别人品格,以及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别人声誉,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确定为危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中“是否构成危害声誉权的职责,应当依据受害人确有声誉被危害的现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确定”的规则,要构成声誉侵权,侵权人片面上有必要要有差错,而且要形成必定影响即要有受害人声誉被危害的现实,以捏造现实的方法侵权还有必要是“揭露”即在必定的公共场所美化别人品格。
从本案来看,被告杜兰因在无依据的情况下谩骂原告周凤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在片面上存在必定差错,但该行为仅存在于杜兰与嫂嫂周凤及其夫刘刚的对骂中,并未故意在公共场所美化周凤的品格,也未在必定揭露的范围内形成影响,而且谩骂的原因是因为周凤的老公先谩骂被告,而后周凤也参加到吵架中谩骂了杜兰,因而被告杜兰的行为不构成声誉侵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