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为私营企业有税收优惠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4:27问:我厂因企业改制,由本来的集体企业变为现在的私营企业,请问在所得税方面有哪些方针能够优惠?其他还应留意些什么问题?谢谢!
答:这方面国家没有一致的方针,各地各不相同,咱们从总的方面考虑如下:
一、亏本补偿方面:
1、企业分立前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依据分立协议规则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担负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则的亏本补偿年限,在剩下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连续补偿。
2、被吞并企业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应区别不同状况处理。
(1)被吞并企业在被吞并后持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历的,其吞并前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在税收法规规则的期限内,由其今后年度的所得逐年连续补偿,不得用吞并企业的所得补偿。
(2)被吞并企业在被吞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历的,其吞并前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在税收法规规则的期限内,可由吞并企业用今后年度的所得逐年连续补偿。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可按税收法规规则的亏本补偿年限,在剩下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连续补偿。
二、安顿下岗赋闲人员方面:
吞并、收买、租借国有、集体企业,接纳原企业员工超越契合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税收方针规则的人员条件的,经劳作保证、税务部分审阅,视同接纳安顿下岗赋闲人员,按规则享用所得税优惠。
三、其他方面:
1.私营企业收买、吞并国有、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能够采纳出让或租借等有偿方法处置。
2、契税优惠:
有关文件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方针的告诉
财税[2003]184号
为了支撑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化,加速树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触及的若干契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则,全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接受原企业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财物与别人组成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越50%的,对新设公司接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接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子权属不发作搬运,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施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员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员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许经过其员工出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接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兼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令规则、合同约好,兼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兼并后的企业接受原兼并各方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令规则、合同约好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接受原企业土地、房子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刊出,而且买受人妥善安顿原企业30%以上员工的,对其接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折半征收契税;悉数安顿原企业员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封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施行封闭、破产后,债务人(包含封闭、破产企业员工)接受封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子权属以赔偿债款的,免征契税;对非债务人接受封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子权属,几妥善安顿原企业30%以上员工的,折半征收契税;悉数安顿原企业员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同意施行债务转股权的企业,对债务转股权后新树立的公司接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分对国有财物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作的土地、房子权属搬运,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出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子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顿原企业员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封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接受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原企业员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顿员工签定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作用工合同,以及依照《劳作法》落买相关方针。
本告诉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履行。
关于延伸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方针履行期限的告诉
财税[2006]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184号)履行时间已于2005年末到期。为持续支撑企业改革,加速树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触及的契税方针,持续依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则履行,履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方针有关问题解说的告诉
国税函[2006]844号
2006-08-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伸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方针履行期限的告诉》(财税〔2006〕41号)中规则,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履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依据各地履行中反映的状况,现就有关问题清晰如下: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则的“全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继承原企业悉数权力和责任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则的“股权转让”,包含单位、个人接受企业股权,一起改变该企业法人代表、出资人、运营规模等法人要素的状况。在履行中,能够依据工商管理部分进行的企业挂号确定。即:企业处理改变挂号的,适用于该款规则;企业处理新设挂号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则。对新设企业接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则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出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则的“同一出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联系,以及同一自然人树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树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联系。
六、以出让方法接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则的规模,对接受人应征收契税。
本告诉自下发之日起履行。
贵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当地针是否有详细的优惠方针以及手续处理所需求的材料与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