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7:33陆某诉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财产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煖,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世,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下朗明星队。
托付代理人邓兆堃,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两层楼。
负责人李宏,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刘敏、张韶,均系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煖因与被上诉人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太平洋稳妥公司)财产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二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8日进行了法庭查询。上诉人陆煖的托付代理人邓兆堃、被上诉人南海太平洋稳妥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刘敏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查明:2002年10月30日,陆煖为其车牌号为粤E33683的机动车向南海太平洋稳妥公司投保,其间车辆丢失险的稳妥金额为稳妥车辆新车置办价 350000元,稳妥期限自2003年3月18日至2004年3月17日,共交纳了稳妥费4807.50元。2003年12月24日,陆煖驾驭稳妥车辆发作交通事端,车辆损坏。2003年12月26日,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端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事端原因是“失控撞上路旁边的电灯杆”,陆煖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端处理大队托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丢失价格进行判定,定论为 20780元。事端发作后,陆煖向南海太平洋稳妥公司报案并要求补偿。2004年1月9日,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向陆煖宣布书面告诉,内容为:“一、因稳妥车辆出险的原因、现实和形成的丢失需要进一步查询,稳妥车辆的修补有必要等候我公司的进一步告诉,稳妥车辆暂时必须保持原状,以便我公司进一步勘查。二、假如未经我公司赞同私行修补稳妥车辆,或改动稳妥车辆的现状,我公司将不承当稳妥补偿职责。”2004年2月10日,陆煖自行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补并支付了修补费20780元。后陆煖提起诉讼,要求南海太平洋稳妥公司补偿稳妥车辆丢失款20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