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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2:59
怎么提起行政诉讼,即怎么进行“民告官”?
一、以为自已的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侵略,才干提起行政申述。
不能对笼统的行政为提出申述。
注: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详细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分 决议、拘留决议等等)笼统行为是指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则、法则等。
二、留意复议前置的状况对某些详细行政行为不服, 法则规则必需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 复议恳求, 不服复议决议的,才干向公民法院申述。对有些行政行为能够直接向公民法 院申述。详细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则。
三、留意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规则了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 向公民法院提出申述的时效方面的规则主 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请求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请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民法院申述。
2、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公民法院申述。
3、直接向公民法院提出申述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则还有规则的在外。
四、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契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的条件,即:原告主 体要合格; 要有清晰的被告;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根据;申述要向有统辖权的公民 法院提出,要向公民法院递送书面申述状。
也能够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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