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0:49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两边或多方意思标明共同的法令行为。在电子技术引进前, 传统的合同方法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法。即使是后来发生的包含电子脉冲使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凭仗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构成书面的依据。跟着电子技术的开展,电子合同得以呈现,其虽也经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鉴于我国现在对电子合同没有作出清晰的法令界说, 但结合世界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完成必定意图,经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清晰彼此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根底, 从终端机输入函件、条子、文件、图片或声响等经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经过核算机联网, 依照商定的规范选用电子手法传送和处理具有必定结构的商业数据。二、电子合同的特色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力和职责作出承认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进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色:1、缔结合同的两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能够互不碰头。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核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正、流通、贮存等进程均在核算机内进行。2、标明合同收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法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替代。3、传统合同的收效地址一般为合同树立的地址,而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经营地为合同树立的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树立的地址。4、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假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依据具有必定的限制性。二、电子合同的效能问题(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方法的法令效能迄今,咱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界说,但约定俗成的观念是:书面做成的并能供给某种信息。但跟着电子合同的开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令承认其效能的必要性。联合世界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选用了《电子商业演示法》,该法指出:由于数码信息具有今后被引证的可能性,足以担任书面文件的使命,不能只是由于信息选用的方法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令效能、有用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我国即将于1999年10月1 日实施的新《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方法扩大到数据电文方法。第十一条规则:“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以及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也便是说,不论合同选用什么载体,只需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即视为契合法令对”书面“的要求,这实际上已赋于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平等的法令效能。这种规则也完全契合世界贸易委员会主张选用的”平等功用法“。(二)、电子签名的效能与电子合同的树立可是,依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只要“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树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刻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法,这便是电子签名。好像传统合同签字盖章刚才收效相同,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用。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用:一是标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标明受合法束缚的志愿。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法很难使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法。因而,人们开端选用电子签名机制来彼此证明身份。这种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具有了上述签名的特色和效果。但现在,大都国家的法令及实践中,仍将签名限制在手签这一规模。因而,跟着电子签名承认技术问题的处理,需要从法令上给予其认可,承认其效能。现在世界上已遍及采纳经过树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树立起相似印鉴办理和挂号准则担任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和判定的职责。而《电子商业演示法》第7条现已对签名这一界说进行了拓展,从而使电子签名也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