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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4:18
听证是为了确保行政处分相对人的陈说和申辩而拟定的准则,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后,行政机关应当举办听证会,听证的费用由安排机关承当。那么,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许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安排听证。
听证程序: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请求人、案子查询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参与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告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力义务,陈说掌管人听证会能够开端。
(3)听证掌管人介绍听证掌管人、书记员的身份资历,并问询当事人是否请求逃避。当事人请求听证掌管人逃避的,听证掌管人应当宣告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议是否逃避;请求听证员、书记员逃避的,由听证掌管人当场决议。对驳回请求逃避的决议,当事人能够请求复核一次。
(4)听证掌管人宣告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阐明听证会的意图和主旨后,由查询人阐明当事人的违法现实、根据、处分根据、拟作出的处分等。
(5)当事人就查询方发布的现实、根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说和申辩。
(6)在听证掌管人的掌管下,查询人、听证请求人进行质证,然后打开争辩。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说。
(8)查询人、听证请求人进行终究陈说。
(9)掌管人宣告听证会完毕。
听证会后掌管人应及时制造听证陈说书。听证会是一个内部检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效果。故行政处分听证出具的听证陈说书以及对案子的现实、根据、处分根据和处分主张提出的定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终究决议计划具有重要效果。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许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安排听证。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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