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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欺诈案 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0:50

劳作者求职或许应聘时,终究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将自己的状况奉告用人单位?比方个人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以往不良业绩等等,是否应当逐个照实相告?这是一个劳作者隐私和用人单位知情权怎么加以平衡的问题。
事例回放:
2007年7月,李某到某公司作业,两边签定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劳作合同。李某的职务为人事司理,月工资规范为1万元。两边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职工守则》为合同添加的内容。《职工守则》中规则:聘任职工如被本公司发现供给虚伪证明者,一经本公司发现,公司与其的劳作联系即行停止。2008年6月,公司发现李某学历造假,并与同日向李某宣布免除劳作合同的告诉。后,李某向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公司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该委判定驳回李某的申述恳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教育公司建议李某在应聘时供给了的学历证明系假造,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职工守则》的规则,公司有权免除与李某的劳作联系,且无需付出李某经济补偿。李某认可其入职时供给的学历证明系虚伪证明,但建议学历证明并非其担任职务所有必要,其行为并不构成诈骗行为,公司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应该付出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以为,案中李某作为劳作者,在与教育公司洽谈签定劳作合同过程中,供给了假造的学历。即便学历证明并非担任职务所有必要,但根据李某认可恪守的《职工守则》的规则,李某供给假造学历,两边劳作合同即告停止。而且根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因诈骗而缔结的劳作合同是无效合同,据此李某建议公司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恳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撑。
最终,法院判定驳回了李某要求公司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恳求。
法官说法:
劳作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在缔结过程中要遵从诚笃信用原则。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实行根据诚笃信用原则所应负的职责,有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的诈骗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必定的丢失,在这种状况下,前者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当劳作者施行诈骗的景象下,用人单位能够直接宣布免除劳作合同告诉,假如劳作者有争议的,则由劳作者去恳求劳作裁定以承认劳作合同效能;假如劳作者自知理亏,没有争议,那么用人单位宣布免除告诉之日即为两边劳作联系停止之日,用人单位仅需付出该日曾经的劳作报酬即可,而无需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
需求留意的是,对劳作合同因诈骗而导致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劳作者或许用人单位应该向裁定组织或许法院提出承认劳作合同效能的恳求。假如劳作合同被确以为无效合同的,劳作者现已供给劳作的,用人单位应该依照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付出劳作报酬。假如因劳作者的诈骗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益受损的,劳作者还应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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