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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担保的特点及作用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3:11
信任许多的人在签定合同的时分都会遇到过需求付出必定的定金作为担保,比如说比较常见的有租借合同,在签定租借合同的时分一般租借的人会要求交给必定的定金,那么定金担保的特色及效果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协助到您。
定金担保的特色及效果
定金担保是指债款人以必定的金钱来确保债的实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践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别形状。
(一)定金担保的特色
定金担保作为一种债款担保方法,具有其本身的一些特色:
1.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所谓金钱质行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别人搬运金钱的占有,以此担保某种行为的一种担保方法。典型的金钱质有定金、开户确保金、信用证开证确保金、订金、封金、账户质押等。金钱质的特色是:
(1)以金钱这种特别的动产作为质物。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其特性与一般的产业有较大的不同。物权理论将金钱作为动产对待,但认为金钱仅仅特别动产。
(2)搬运金钱的占有联系。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交给金钱为质权建立的标志,没有实践交给则没有质权。
(3)出质物所有权不搬运。尽管金钱是种类物,但在建立金钱质后,交给的金钱只能认为是由承受的一方信任占有,金钱成为信任产业,占有人没有所有权。这与一般的金钱所有权随占有搬运存在严重差异。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款的实行担保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担保自己的债款的实行,均能够向对方给付定金。单务合同的债款人,为担保自己债款的实行,也能够向债款人给付定金。合同债款以外的债款的实行,例如,由于不当得利、无因办理、侵权行为而发作的债的实行,不适用定金担保。所以,定金担保为一种朴实的担保合同债款实行的方法。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以确保担保债款的实行时,确保人为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典当、质押担保债款的实行时,典当人、出质人能够为债款人,也能够为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可是,定金担保不得由合同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的设定人仅限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款的实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款人给付定金的,不发作定金担保的效能。所以,定金担保是合同债款人的自己担保。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均有担保效果
定金担保是由主合同债款人供给的担保,但定金担保建立后,其担保效能不限于担保定金给付人实行债款,并且包含担保定金承受人实行对待给付责任。一旦定金承受人不能实行对待给付责任,应当向定金给付人双倍返还定金。在这个意义上,定金给付人以向定金承受人移转定金权力为价值,相应获得定金承受人“双倍返还定金”以担保自己债款实行的许诺。实践上,定金的设定客观上对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两边均有担保效果。其他担保方法与其比较不同,如典当、质押,都是对债款人的担保,担保债款人或第三人向债款人履约。
(二)定金担保的效果
(1)定金是合同建立的一种证明。定金是两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实行而约好的,其份额不得超越合同方针总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交给定金期限的,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时起收效。
(2)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依照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合同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两边当事人为了防止定金罚则的制裁,有必要仔细实行合同的责任,这就表现了定金的担保效果。当然,采纳定金担保,违约一方依然要按具体情况向另一方付出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以定金替代。
(3)定金具有预先付出的效果。当合同实行后,付出定金的一方有权回收定金,或许折抵价款。在后一种情况下,定金又起到了预先付出的效果。可是,这与预付款是不同的。预付款不起担保效果,不存在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问题,它仅仅一种结算方法,在合同实行后进行结算时多退少补。因而,在缔结合一起,预先付出的钱款是定金仍是预付款有必要清晰,避免引起纠纷。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定金担保具有等同于债款实行、保证利益的特色,定金担保它也有着证明合同建立、作为合同的担保方式和作为预先付出的效果,从这些咱们能够看得出,为了两边的利益,定金担保是很有必要的。您若还有疑问,能够经过听讼网律师进行在线咨询,欢迎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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