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无明显剽窃抄袭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4:38

贵州省安顺区域关岭县境内的关索岭西侧的红崖上有一些非凿非刻,若篆若隶,似古籀又似钟鼎的文字。多年来,因无人能识而被称为“红崖天书”。原告刘乐一、李业成在破译“天书”的过程中,选用清朝的瞿鸿锡摹本为考证摹本,运用双钩法,用线条钩出瞿鸿锡摹本的周边,构成空心笔画的双钩图。通过调查研讨,两原告运用增加、省减、移位、图释等办法,将“天书”破译为“允:凤出,凤书须认书门”、“ 心品”、“ 丙戌之时,宦官乱政(殴杀),百辞莫辩。我自此隐居山林,以享天伦之乐”。以为“天书”的书写年代与朱允炆循踪云贵有关。1996年11月15 日,西南经济日报全文刊登了两原告合著的《红崖天书考释》论文。2006年3月,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被告林国恩编著的《红崖天书》,字数 28.8 万字。《红崖天书》以“天书”为研讨目标,以瞿鸿锡摹本为考证摹本,得出的定论以为“天书”是朱允炆公布的一道征伐燕王朱棣篡位的“伐燕檄文”。《红崖天书》中引证的瞿鸿锡摹本的双钩图与两原告论文中的双钩图共同。被告《红崖天书》关于“天书”的破译释文与原告《红崖天书考释》比较较,没有显着的抄袭痕迹。原告以为被告林国恩运用原告制作的瞿鸿锡摹本的双钩图,并引证原告破译的“天书”释文,构成了抄袭和剽窃,要求被告中止侵权,毁掉书本,赔礼道歉,一起要求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 48600元。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林国恩侵权现实建立,判定其间止损害、赔礼道歉,补偿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林国恩不服判定,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定的终审判定。现该判定现已收效。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两原告依据瞿鸿锡摹本勾勒出来的双钩图是否是著作。两原告《红崖天书考释》论文中运用的瞿鸿锡摹本的双钩图看起来并无共同之处,便是对比瞿鸿锡摹本简略地描摹出来的。依据瞿鸿锡摹本勾勒出来的双钩图能否认定为原告的著作?在答复这个问题之前,首要需求知道两个概念:描摹和双钩。描摹是照着书画原样写或画;双钩是用线条钩出笔画的周边,构成空心笔画字体的一种方法。小学生习字过程中的描红是最典型的描摹。描摹应当忠诚于原作,越实在越相像越好。因而,描摹通常被看做是一种仿制行为,描摹而成的著作—摹本,实际上是一种仿制品,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因而,清朝官员瞿鸿锡描摹而成的摹本不是一件著作。而双钩则不同。双钩尽管也是一种简略的写或画,但双钩不要求忠诚于原作,能够有想像有构思。假如两原告的双钩图仅仅是对瞿鸿锡摹本字符的简略勾勒,其间没有任何有目的的更改和改变,则双钩图依然能够视为无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而假如双钩图渗透了原告的创造目的,与瞿鸿锡摹本原样比较,在笔画上有认识地予以了改变,则即使是简略的双钩法而构成的双钩图,也由于具有了著作独创性的特点,成为了一部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瞿鸿锡摹本的“天书”笔迹为实体字,缺笔断画,汉字特点不强。原告选用双钩方法,对瞿鸿锡摹本进行了勾勒,终究构成了空心字体的双钩图。双钩过程中,原告对字符的残损部分进行了弥补、润饰,在笔画布局、长短、粗细、圆润等方面与瞿鸿锡摹本比较较有了显着改变,使得原本文字性不强的字形更具文字性;形象性不强的符号更具形象性。原告依据瞿鸿锡摹本构成的双钩图,不是简略的描红和仿制,是依据自己的构思,融入了创造目的,独立创造构成的新著作。原告的双钩图具有著作所要求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四条对著作权法所称的著著作种作出了清晰的界说。其间,图形著作是指为施工、出产制作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舆现象、阐明事物原理或许结构的地图、示目的等著作。原告制作的双钩图归于阐明事物原理或许结构的示目的,归于图形著作。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