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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23:18
在现代化的开展下,我国医疗范畴在必定程度上已逐步得到人们的注重与重视,但在实践判定过程中,医疗危害职责仍会在必定程度上给医疗胶葛带来许多的困难,然后阻止医疗范畴的开展。下面,听讼网小编立刻为你具体回答以上问题,期望咱们的回答对你现在面对的问题有所裨益。
医疗危害职责判定中存在的坏处有哪些
(一)两边当事人提出不同判定方法时呈现法令空白
我国法令并没有规定当医患两边就同一胶葛提出不同判定方法时该怎么处理,而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医方和患方往往会挑选不同的判定方法,这不只给患者及其家族带来了费事,一起也给法官出了一些难题。这时法院面对的景象可能有下面几种: 榜首,决议只做医疗事故判定;第二,只做医疗差错判定;第三,两种判定一起进行;第四,先做医疗事故判定,假如不是医疗事故再做医疗差错判定。而无论法院作出哪一种决议,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认同的判定请求一方对将来的判定结论发生心理上的不信任或许不服从。
(二)现行“双轨制”导致补偿“二元化”结构
在诉讼中,假如当事人挑选了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方法,那么补偿规范则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补偿;;假如当事人挑选的是司法差错判定方法,则补偿规范就应该依照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范补偿。两者的补偿规范不同,计算方法距离很大,所以,同一医疗胶葛却得到不同的补偿数额,导致补偿“二元化”结构。
(三)存在着公信度问题,有“自我判定”之嫌疑
医学会实践上是一个官方颜色很浓的学术安排,是在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的。通常情况下,医学会的成员也便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学专家库的成员常常具有双重身份,导致实质上是“自我判定”的形式,其公信力较差,也正因如此,司法差错判定准则才应运而生。此外,专家判定组对判定结论实施团体负责制,而团体负责制的根本问题便是无法追查个人的职责,也就呈现了在法令上能够追查职责而在实践上并不能追查任何判定人的职责的现实状况。
综上所述,经过对医疗危害职责判定中存在的坏处进行了必定的剖析,然后使人们对此问题具有了愈加深入的知道,从而也有利于人们采纳有用的法令办法加以改进。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能够直接来电咨询一下咱们听讼网的在线律师,由专业律师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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