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通事故受害人向谁要求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3:11
一、借用机动车等景象发作交通事故由谁承当补偿职责
1、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2、缺乏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补偿职责;
3、机动车一切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4、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处理人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确认其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
(一)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点,且该缺点是交通事故发作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驾驭人无驾驭资历或许未获得相应驾驭资历的;
(三)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驾驭人因喝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许麻醉药品,或许患有阻碍安全驾驭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驭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确认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处理人有差错的。
法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一切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作交通事故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一切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危害,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处理人有下列景象之一,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并适用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确认其相应的补偿职责:
(一)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点,且该缺点是交通事故发作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驾驭人无驾驭资历或许未获得相应驾驭资历的;
(三)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驾驭人因喝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许麻醉药品,或许患有阻碍安全驾驭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驭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确认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处理人有差错的。
二、未经答应驾驭别人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由谁承当补偿职责
1、未经答应驾驭别人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驭人承当补偿职责;
2、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处理人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3、偷盗、掠夺或许争夺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危害的,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处理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未经答应驾驭别人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当事人按照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恳求由机动车驾驭人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处理人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但具有侵权职责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景象的在外。
三、偷盗、掠夺或许争夺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由谁承当补偿职责
1、由偷盗人、掠夺人或许争夺人承当补偿职责;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垫支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职责人追偿。
法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二条:偷盗、掠夺或许争夺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危害的,由偷盗人、掠夺人或许争夺人承当补偿职责。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垫支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职责人追偿。
四、挂靠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当连带职责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以挂靠方法从事路途运送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当事人恳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五、屡次转让但未处理搬运挂号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由最终一次转让并交给的受让人承当补偿职责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被屡次转让但未处理搬运挂号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当事人恳求由最终一次转让并交给的受让人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六、套牌车发作交通事故由谁承当补偿职责
1、由套牌机动车的一切人或许处理人承当补偿职责;
2、被套牌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处理人赞同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一切人或许处理人承当连带职责。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当事人恳求由套牌机动车的一切人或许处理人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被套牌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处理人赞同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一切人或许处理人承当连带职责。
七、组装车、作废车、制止行进的车屡次转让发作交通事故由一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当连带职责
法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一条:以生意等方法转让组装或许已达到作废规范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危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当连带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组装车、已达到作废规范的机动车或许依法制止行进的其他机动车被屡次转让,并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当事人恳求由一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八、学员在驾驭训练活动中驾驭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由驾驭训练单位承当补偿职责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承受机动车驾驭训练的人员,在训练活动中驾驭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当事人恳求驾驭训练单位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九、试乘过程中发作交通事故由谁承当补偿职责
1、由供给试乘服务者承当补偿职责
2、试乘人有差错的,应当减轻供给试乘服务者的补偿职责。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作交通事故形成试乘人危害,当事人恳求供给试乘服务者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试乘人有差错的,应当减轻供给试乘服务者的补偿职责。
十、因路途处理保护缺点导致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的职责承当
1、路途处理者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2、路途处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令、法规、规章、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许当地规范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处理保护职责的在外。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第一款:因路途处理保护缺点导致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当事人恳求路途处理者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路途处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令、法规、规章、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许当地规范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处理保护职责的在外。
十一、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作交通事故,处理人现已采纳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职责的,能够减轻或许不承当职责
法令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第二款: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作交通事故形成本身危害,当事人恳求高速公路处理者承当补偿职责的,适用侵权职责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风险活动区域或许高度风险物寄存区域遭到危害,处理人现已采纳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职责的,能够减轻或许不承当职责。
十二、在路途上堆积、倾倒、遗撒物品等阻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职责承当
1、由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
2、路途处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令、法规、规章、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许当地规范尽到整理、防护、警示等职责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因在路途上堆积、倾倒、遗撒物品等阻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当事人恳求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路途处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令、法规、规章、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许当地规范尽到整理、防护、警示等职责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十三、违反规则规划、施工,致使路途存在缺点并形成交通事故,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当相应补偿职责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未按照法令、法规、规章或许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的强制性规则规划、施工,致使路途存在缺点并形成交通事故,当事人恳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十四、机动车存在产品缺点导致交通事故由生产者或许销售者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点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危害,当事人恳求生产者或许销售者按照侵权职责法第五章的规则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章
十五、多辆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第三人危害的补偿职责
1、区别不同状况确认侵权人承当连带职责或许按份职责
2、丢失未超越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份额进行分管;
3、丢失超越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第三人危害,当事人恳求多个侵权人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状况,按照侵权职责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许第十二条的规则,确认侵权人承当连带职责或许按份职责。
十六、生意机动车但未处理一切权搬运挂号的,发作交通事故的职责承当
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2、缺乏部分,由受让人承当补偿职责。
法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现已以生意等方法转让并交给机,动车但未处理一切权搬运挂号,发作交通事故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受让人承当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