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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政策有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17:56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办理的告诉》,以防备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告诉》规则,房地产开发借款应要点支撑契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才能的住所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级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约束。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厉批阅新增房地产开发借款并要点监控。
根据规则,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借款只能经过房地产开发借款科目发放,禁止以流动资金借款及其他方式借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请求借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借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禁止跨地区运用。
央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审慎发放对政府土地储备组织的借款,对其发放的借款为典当借款,借款额度不得超越所收买土地评价价值的7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两年。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借款。商业银行要严厉避免修建施工企业运用银行借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修建施工企业只能将取得的流动资金借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央行一起要求,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展个人住宅借款的覆盖面,扩展住宅借款的获益集体。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宅的个人发放个人住宅借款。对借款人请求个人住宅借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宅的,首付款份额仍履行20%的规则;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宅的,应适当进步首付款份额。
借款人请求个人商业用房借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越6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越十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检验的房子。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请求银行借款的,商业银行一概依照个人商业用房借款办理规则履行。
对借款人请求个人住宅借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宅的(高级商品房、别墅在外),商业银行依照央行发布的个人住宅借款利率(不得起浮)履行;购买高级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宅的,商业银行依照央行发布的同期同层次借款利率履行,不再履行优惠住宅借款利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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