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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6:11

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对怎么了解与适用“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了解,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和(二)(以下简称解说(一)或解说(二))谈谈自己的观点。
“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中的“应当”在此应是倡议性条款,而不是义务性条款。倡议性条款便是建议、鼓舞当事人去为必定行为,而义务性条款是当事人有必要恪守的条款,即当事人有必要去为必定行为。当事人是否乐意补办成婚挂号,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志愿,假如要求当事人有必要补办,则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准则。
未补办成婚挂号的当事人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怎么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则,解说(一)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该类案子应先奉告当事人补办成婚挂号手续,这也是人民法院活跃响应法令倡议性规则应当做的活跃行为。奉告当事人补办成婚挂号的定见应记入笔录,假如两边当事人均愿补办成婚挂号的,待其补办后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胶葛。
假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肯补办成婚挂号,若归于婚姻法规则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或许当事人同居期间有财产或有子女的,人民法院也能够直接受理案子,然后别离处理;若不存在上述情况,依据《解说》(二)第一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案子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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