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得税方面,房地产企业房屋确认收入时间是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3:34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问题】
在所得税方面,房地产企业房子承认收入时刻是以那个时点为准,是合同上约好的交房时刻吗?
【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则,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现已竣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资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端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获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企业出售竣工开发产品,经过正式签定《房地产出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入,应承以为出售收入的完成,详细按以下规则承认:
(一)采纳一次性全额收款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践收讫价款或获得讨取价款凭证(权力)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二)采纳分期收款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价款和付款日承认收入的完成。付款方提早付款的,在实践付款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三)采纳银行按揭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价款承认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践收到日承认收入的完成,余款在银行按揭借款处理转账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四)采纳托付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准则承认收入的完成:
1.采纳付出手续费方法托付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好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2.采纳视同买断方法托付出售开发产品的,归于企业与购买方签定出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一起签定出售合同或协议的,假如出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好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好的价格核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假如归于前两种状况中出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好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归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定出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核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3.采纳基价(保底价)并实施超基价两边分红方法托付出售开发产品的,归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定出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