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9:39
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是由一位股东出资建立的,建立一个有限公司的时分,也应该依照有限职责公司的程序进行建立,需求有相应的公司章程和财政准则,那么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知道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知道
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用形式,现在现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要探求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准则问题首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知道我国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相关特色:
(一)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及公司安排设置
1、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最明显的特征。依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要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悉数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安排安排简略。鉴于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只要一名股东,没有建立股东会的必要及或许。并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履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自己一起兼任履行董事一职。别的,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一起兼任公司的履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履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况,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安排安排相对而言较为简略。
3、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品格的独立性。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令品格,独立的对外承当义务和职责。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归于非法人安排,不具有法人资格。
4、一人有限公司职责承当及股东职责承当。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类型,相同具有一般公司所具的基本特征,即,对外承当有限的职责。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仅以其公司产业为限承当民事职责。股东仅以其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外承当职责。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清晰规矩:“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产业予以清偿。”并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矩:“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在请求企业建立挂号时清晰以其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这也是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差异
二、我国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法令准则的特色
考虑到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简单发生股东乱用法人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我国公司法在清晰必定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合法位置的一起,有规矩了一整套特别适用的较为严厉的法令规矩,具有如下特色:
(一)最低资本额与出资规矩。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矩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矩的出资额。规矩了比一般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规范和更严厉的出资交纳要求。
(二)建立数量与主体规制。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矩了一个自然人只能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该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不能出资建立新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在这条规矩上清晰出了我国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建立约束,避免自然人使用一人有限公司躲避债款等法令职责。一个自然人只能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也不能再从头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不只避免了自然人使用公司的有限职责搬运、躲避职责,并且也保证了该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力。
(三)公司挂号与公示规矩。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矩了应当在公司挂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许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意图是为了使第三人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性质有清楚的了解,向第三人提示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信誉和与之买卖的潜在危险。
(四)特别管帐审计规矩。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矩:“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应当在每一管帐年度了时编制财政管帐报告,并经管帐师事务所审计。”与非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比较较,增加了财政管帐报告需求管帐师事务所强制审计的规矩,进一步强调了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管帐审计要求。
(五)产业独立举证职责倒置的规矩。鉴于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完全为一个股东操控,简单呈现公司产业与股东产业混淆、公司产业被股东不妥占有和分配的景象,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矩设置了一条特别的规矩,即“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此款是典型的举证职责的倒置,即原本需由别人担任举证证明公司产业不独立,而此处将举证职责搬运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不然法令即作公司产业不独立的推定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回答,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知道
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用形式,现在现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要探求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准则问题首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知道我国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相关特色:
(一)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及公司安排设置
1、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最明显的特征。依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要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悉数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安排安排简略。鉴于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只要一名股东,没有建立股东会的必要及或许。并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履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自己一起兼任履行董事一职。别的,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一起兼任公司的履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履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况,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安排安排相对而言较为简略。
3、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品格的独立性。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令品格,独立的对外承当义务和职责。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归于非法人安排,不具有法人资格。
4、一人有限公司职责承当及股东职责承当。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类型,相同具有一般公司所具的基本特征,即,对外承当有限的职责。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仅以其公司产业为限承当民事职责。股东仅以其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外承当职责。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清晰规矩:“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产业予以清偿。”并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矩:“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在请求企业建立挂号时清晰以其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这也是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差异
二、我国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法令准则的特色
考虑到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简单发生股东乱用法人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我国公司法在清晰必定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合法位置的一起,有规矩了一整套特别适用的较为严厉的法令规矩,具有如下特色:
(一)最低资本额与出资规矩。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矩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矩的出资额。规矩了比一般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规范和更严厉的出资交纳要求。
(二)建立数量与主体规制。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矩了一个自然人只能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该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不能出资建立新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在这条规矩上清晰出了我国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建立约束,避免自然人使用一人有限公司躲避债款等法令职责。一个自然人只能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也不能再从头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不只避免了自然人使用公司的有限职责搬运、躲避职责,并且也保证了该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力。
(三)公司挂号与公示规矩。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矩了应当在公司挂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许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意图是为了使第三人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性质有清楚的了解,向第三人提示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信誉和与之买卖的潜在危险。
(四)特别管帐审计规矩。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矩:“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应当在每一管帐年度了时编制财政管帐报告,并经管帐师事务所审计。”与非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比较较,增加了财政管帐报告需求管帐师事务所强制审计的规矩,进一步强调了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管帐审计要求。
(五)产业独立举证职责倒置的规矩。鉴于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完全为一个股东操控,简单呈现公司产业与股东产业混淆、公司产业被股东不妥占有和分配的景象,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矩设置了一条特别的规矩,即“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此款是典型的举证职责的倒置,即原本需由别人担任举证证明公司产业不独立,而此处将举证职责搬运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不然法令即作公司产业不独立的推定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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