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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所订立的保证合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8:10
确保人与债款人是确保合同当事人。两边所订确保合同能否有用建立,适用合同法一般规则。当第三人(被确保人)对确保人作出诈骗行为是否影响确保合同效能时,应视债款人是否有差错而确认。确保合同与确保是彼此联络又彼此差异的不同概念,两者所触及的法令联系不尽相同。确保所触及的法令联系是债款人、债款人和确保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这三方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各不相同,因而确保法令联系本质是由三个性质不同的合同来联合并确认债款人、债款人和确保人三方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联系的。换言之,在确保法令联系中存在着三种合同联系:第一个合同是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的合同,即主合同,它是确保联系发生的根底;第二个合同是债款人和确保人缔结的托付确保合同,这是一种托付联系;第三个合同是确保人和债款人之间的合同,即确保合同,这才是确保的本体。也就是说,只要债款人和确保人才是确保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我国法令的规则,因诈骗而签定的合同无效,可是,我国在立法上和理论上都以为诈骗有必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为的。现行法令也只对一方当事人以诈骗手法使对方当事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签定的合同的效能作了规则,即可以确定无效。那么,假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行为人进行诈骗,从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签定合同,这种合同的效能怎么呢?是否一概有用或许无效?对此,应区别两种状况:(1)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进行诈骗时,假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受诈骗的现实或许应该知道这一现实,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因而在这种状况下,根据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当事人应该告诉或提示受第三人诈骗的对方当事人。假如他不告诉或许不提示则归于成心隐秘现实真相,构成诈骗。这样,他和受第三人诈骗的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他自己的行为构成诈骗而无效。(2)因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诈骗而签定的合同,假如对方当事人(相对人)不知道并且不该该知道当事人受第三人诈骗的现实,即相对人好心无过错时,该合同不能确定无效。由于在这种状况下,相对人归于好心第三人。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则,主合同两边当事人即债款人和债款人两边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确保人方可不承当民事责任。换言之,债款人假如明知确保人受债款人的诈骗或许应当知道这一现实时,债款人实际上也构成了诈骗,其行为即可当作与债款人的行为勾结一气来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这种状况下所签定的确保合同当然应当无效,确保人也不承当民事责任。假如债款人好心无过错,即债款人不知道并且也不该知道确保人受主债款人诈骗的现实,按照法令就不能确定确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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