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外贸企业出口免抵城建税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1:35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实施免抵退税方法后有关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25号)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阅同意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规模,别离按规则的税费率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
假如出口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大于0,企业应进行以下管帐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假如当期的免抵税额大于0,企业应进行以下管帐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明显可知,出口企业依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金)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借方发作额就能够核算出当期应纳的城建税。
因为外贸公司是依照进项税额来核算应退税款的,其出口增值部分是不核算免抵税额的,天然不存在城建税问题,因而对设有独立核算进出口贸易子公司的出产企业而言,其出口货品能够考虑改由进出口子公司来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