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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该何时转入固定资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0:09
问:我公司2006年头向银行借款缔造一栋新厂房,之后进行设备装置及装饰,该厂房已于2007年头开端投入运用,房子所有权证及土地运用权证已办妥。厂房缔造发作的工程款、装饰费用、借款利息等都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由于厂房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不影响运用),至今还在与施工方交涉,工程款没有结算结束,发票还未获得。因而我公司未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业务地点我公司审计时要求我公司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请问他们的定见是否正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则,所缔造的固定资产已到达预订可运用状况,但没有处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到达预订可运用状况之日起,依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许工程实际本钱等,按估量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准则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则,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处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到达预订可运用状况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处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依照实际本钱调整本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本钱、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没有处理竣工决算的,应当依照估量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处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依照实际本钱调整本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一起调整年头留存收益各项目。依据上述规则,你公司新建厂房已投入运用,但未处理决算手续,应该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依据发票所列本钱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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