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高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指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3:58
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关于死缓弛刑的刑期核算问题,曩昔的定见不甚共同,各地迭有来问,现经共同研究,重新作如下指示:
一、被判处死刑宣告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延期履行期满后,依据其悔改程度,予以弛刑减为有期徒刑者,其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弛刑确认之日起核算;延期履行期满后至弛刑确认前的监管时刻,应核算在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即予折抵)。但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的二年监管及死缓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前的拘押日数则均不予折抵。
二、被判处死刑宣告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延期履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者,不发作刑期核算问题。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依据其劳改体现,如再减为有期徒刑时,其刑期应从本来减为无期徒刑的弛刑确认之日起核算;一起,在延期履行期满后至减为无期徒刑之弛刑确认前的监管时刻,亦应核算在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但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的二年监管及死缓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前的拘押日数不予折抵。
三、死刑延期二年履行期满后,判定再缓一年者,再缓的一年,从原判死缓二年期满的次日起核算。再缓一年期满后,如弛刑为有期徒刑或许先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减为有期徒刑,弛刑后的刑期,依照上述一、二两项的核算方法核算;惟在再缓一年期间的监管亦不予折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未公布曾经,关于死缓弛刑的刑期核算方法,统照本指示履行。但,在接到本指示前已按曩昔核算方法作了处理的,可不再改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