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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共犯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2:08
交通闯祸逃逸共犯的确定
在交通闯祸逃逸致人逝世的规则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条第2款,“交通肇过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闯祸人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闯祸罪的共犯论处。”
【根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一艘无船号、无船牌的铁壳船的担任人(船长),被告人林某系铁壳船的船员,二人均未经任何船只驾驭专业技术培训,无船只职务船员资历。2011年3月3日22时许,上述铁壳船飞行至北海市涠洲岛邻近海域,依据被告人李某的组织,被告人林某担任驾船,被告人李某在旁校正卫星导航系统数据。其时海面能见度低,被告人林某疏于眺望,未及时调查海面飞行情况,导致铁壳船与行进至此的桂北渔X号木质渔船发作磕碰。肇过后,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被告人李某当即抢过船舵,驾船逃逸,致使桂北渔X号渔船淹没,形成渔船上六人逝世,一人失踪。经交通部分职责确定,被告人林某、李某对上述事端负悉数职责。
【争议焦点】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在于,林某与李是否建立交通闯祸逃逸的共犯,换言之,交通事端发作后,李某从林某手中抢过船舵,驾船逃逸的一系列逃离现场行为,林某是否应当负相应的职责,对此,存在着以下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李某独立完结了悉数逃逸行为,从撞船事情发作后到逃离现场的整个过程中,林某没有供给任何帮忙、支撑和帮忙李某逃跑的行为,因而,逃逸是李某的个人行为,林某并非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共犯,仅需对交通闯祸行为担任,不承当逃逸致人逝世的刑事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林某交通肇过后,虽未直接驾船逃离现场,但也没有采纳任何办法阻挠李某驾船逃逸现场,而是挑选了躲避职责,与李某一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渔船落水船员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溺水逝世,两名被告人片面上有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现场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逃逸行为,因而,林某与李某建立交通闯祸逃逸的共犯。
【法理分析】
笔者拥护第二种观念,以为林某与李某建立交通闯祸逃逸的共犯,首要理由如下:
首要,从违法片面方面上看,林某与李某关于交通闯祸逃逸具有意思联络,二者具有一同违法的成心。一同成心要求各共监犯都明知一同违法行为的内容、社会含义与损害成果,而且期望或听任损害成果的发作。就成心的内容来说,一同违法要求各共犯具有法定的知道要素和毅力要素,知道要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毅力要素,即期望或听任损害成果的发作。本案中,林某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渔船作业人员,在违规撞船后,依据日子知识,足以判别撞船行为成果的严重性,且关于李某抢过船舵驾船离去的目的,以及由此或许形成的社会损害成果也会有相当程度的知道,在此景象下,林某挑选了与李某一同逃离现场,表明晰其心里期望或听任这一成果发作的心思,满意了一同违法成心的知道要素和毅力要素。
此外,一同违法成心还要求各共监犯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监犯知道到自己不是在孤登时施行违法,而是和别人一同一同违法。两边关于一同违法成心进行交流联络的方法包含了明示方法和默示方法。本案中,虽然林某与李某事前未以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方法就逃逸行为进行交流交流,但在其时紧迫的情况下,关于李某夺过船舵驾船逃逸的行为,林某没有采纳任何办法加以阻挠,且在逃离现场后未向相关部分报警或寻求救助,实则是以一种默示的方法认可了李某的逃逸行为,以及躲避法令职责的期望或听任发作的心思,二人一动一静的行为合作,表明晰两边就逃逸行为的目的和社会损害成果达成了片面上的一致。
其次,从违法客观方面而言,在一同违法活动中,只需一同违法人施行的行为契合所违法名的违法构成要件,即便各行为人之间详细施行的违法行为有所差异,也只是在违法活动中的效果和分工不同罢了,并不影响所有人违法行为指向同一违法构成要件的现实。因而,本案中,虽然驾船逃离现场的行为由李某独立完结,并不能因而否定林某作为交通闯祸逃逸共犯的确定,只需二人的行为目的和指向具有一致性,契合同一个违法构成要件,就能建立一同违法。
最终,将林某确定为交通闯祸逃逸的共犯,契合刑法“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的司法准则。“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刑法现已清晰将一个罪轻的行为规则为违法,那么罪重的行为也应当作为违法来处理;而“出罪举重以明轻”是指,刑法已明文规则一个重的行为不是违法,则较之更轻的行为也不该当作为违法来处理。经过这一准则,可以使法令没有清晰规则为违法或没有清晰规则不是违法的行为可以依照罪或不罪来处理。
“指派闯祸人逃逸”的行为是指为闯祸人供给逃逸计划、逃逸道路等任何方法的逃逸帮忙,这其间的逃逸帮忙,并不只是局限于口头方法的出谋策划,还应当包含了为闯祸人供给本质帮忙其逃逸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作为闯祸船只所有人,其时身处案发现场,情急之下,“抢过船舵驾船逃离”是以实践行为帮忙林某逃逸,依据“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准则,已然口头方法的“指派逃逸”建立交通闯祸逃逸共犯,则本质上采纳举动“帮忙逃逸”的行为,岂有不建立交通闯祸逃逸共犯之理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林某与李某在交通闯祸逃逸致人逝世范围内建立共犯,应当以一同违法进行处理。
【处理成果】
一审法院以交通闯祸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年;以交通闯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人息诉服判,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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