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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22:05
【股权转让合同】未处理改变挂号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则,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则,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名字或许称号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有人以为公司改变挂号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需股权转让的行为未通过改变挂号,原则上都应当确认股权转让不具有法令效能。笔者以为,工商改变挂号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收效的法定要件,只需股权转让合同不违背法令制止转让的规则,就具有法令效能。
首要,《公司法》并未如《担保法》将典当挂号作为典当合同收效条件那样,清晰把公司改变挂号作为股权转让的建立或收效条件。因而实行公司改变挂号手续并不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收效应当处理挂号手续的强制性规则,其次,从改变挂号的意义上来看,其实质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意图有二:一是使公司易于确认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二是有利于一方在违约时,另一方有权按照改变挂号向对方要求承当违约职责。何况未处理工商改变挂号,不是股权转让两边的职责,而是公司的职责。因而,是否通过工商改变挂号,不只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法令效能,并且更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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