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怎么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7:56
行政机关是有实行的权力的,关于行政相对人违背法令规则的情况,行政机关是能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假如行政相对人不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强制实行,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那么,行政强制实行怎样请求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总的来说,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非诉实行能够分为四个根本阶段,分别是请求、受理、检查、裁决,每一个阶段又各有自己需求留意的详细操作程序。下面咱们就来详细看看这四个不同的根本阶段的要求:
榜首阶段,请求。
请求是人民法院非诉行政实行程序的发动环节,是非诉程序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权请求人的请求实行,人民法院无权自动发动非诉实行程序。在请求阶段,有这样几点条件需求满意:
一是非诉实行的实行依据。即有必要存在一个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收效的行政决议,而且收效决议的内容包含了相对人应当在法定期限之内实行的责任,且责任的内容具有可实行性。
二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非诉实行的请求人。有权请求非诉实行的请求人主要是指作出收效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别的,当行政机关在请求期届满之前不提出请求时,行政行为所确认的权力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三是请求期限的要求。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请求复议或提申述讼,也不实行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首要催告实行,催告期满仍不实行的,行政机关有权自被实行人法定申述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求人民法院实行。
四是向有实行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实行。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行政行为的,由请求人所在地的底层人民法院受理,实行目标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底层法院受理。当底层法院以为实行确有困难时,能够报请上级法院决议由哪一级的法院担任实行。但总的来说,行政机关的请求都应当向所在地的底层法院提出,由其受理决议是否实行。
五是请求资料。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供给下列资料:强制实行请求书;行政决议书及作出决议的现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定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请求强制实行标的情况;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强制实行请求书应当由行政机关担任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阶段, 受理。
法院接到强制实行请求之后进行程序性检查,契合请求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裁决受理,并告诉请求人;假如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决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有贰言的,能够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请求复议,后者应当安闲15日内作出裁决。
第三阶段,检查
即受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后,法院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就请求非诉实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本质性检查,包含方法检查和本质性检查,原则上只按方法检查方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本质性检查,破例情况下才转化为本质检查。
第四阶段,裁决
即人民法院对强制实行行政行为的请求检查之后做出是否准予实行的裁决。
详细而言,假如法院对强制实行的请求进行书面检查,对契合方法要件、具有实行效能、没有显着违法的景象,应当自受理后7日内裁决予以实行。在破例情况下,假如法院以为请求实行的行政行为有显着违法的嫌疑,则转入本质检查程序,在本质检查中,人民法院能够听取被请求实行人和行政机关的定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裁决是否实行。裁决不予实行的应当阐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决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不服裁决的,能够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请求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的裁决。紧迫情况下,为确保公共安全,行政机关能够请求法院当即实行。经院长同意,法院应当自作出实行裁决之日起5日内实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则,行政机关相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榜首,强制实行请求书。强制实行请求书是标明行政机关请求意图的文书,强制实行请求书应当由行政机关担任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行政决议书及作出决议的现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决议书是为了阐明行政行为对被请求实行人设定的责任,责任的实行期限,该行政行为是否能够经过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来完成;而且人民法院经过检查行政决议书,及其决议作出的现实、理由和依据来判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人民法院是否裁决实行的依据。
第三,当事人的定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请求非诉强制实行的程序合法性的要求,意图在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强制实行具有十分显着的强制性、侵略性,有时乃至是对人身的约束,所以在施行强制实行过程中有必要严格恪守法定程序。
非诉强制实行对被实行人施加晦气责任,所以有必要答应被实行人有机会为自己辩解、
标明自己的定见观点,这一法定程序对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人民法院为确保行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力不被掠夺,在检查行政机关强制实行请求时要求供给当事人的定见。
催告是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法定的前置程序,未经催告不得请求强制实行。催告是行政机关将行政决议的内容向相对人奉告,然后给予相对人责任实行期限之外的合理时刻,催促相对人自觉实行责任的程序。
由于行政强制实行的意图在于完成行政决议的内容,假如相对人能够自觉实行责任,请求法院强制实行行政行为也就没有必要了,这样不只更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节省实行本钱。可见,催告是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非诉实行准则中十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必要恪守。所以,人民法院在检查行政机关向其提出的强制实行请求时,有必要检查行政机关在提出请求前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的要求对相对人催告实行了,而催告情况的资料便是最好的证明。
第四,请求强制实行标的情况。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责任内容,必定是针对详细实行标的的,有的是人身、有的则是资产。
人民法院在检查行政机关提交的请求非诉实行资料时,要求供给强制实行标的的情况,一方面是为了确认行政机关请求实行的行政行为的标的是否具有可实行性,可否实行;一方面是为了确认关于行政机关所确认的实行标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实行;别的,行政机关所供给的强制实行标的的情况,包含了标的的所在位置、实行数额、现在情况等详细情况,便是为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供给更多的便当,以节省司法资源。
第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假如你有其他疑问,能够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总的来说,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非诉实行能够分为四个根本阶段,分别是请求、受理、检查、裁决,每一个阶段又各有自己需求留意的详细操作程序。下面咱们就来详细看看这四个不同的根本阶段的要求:
榜首阶段,请求。
请求是人民法院非诉行政实行程序的发动环节,是非诉程序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权请求人的请求实行,人民法院无权自动发动非诉实行程序。在请求阶段,有这样几点条件需求满意:
一是非诉实行的实行依据。即有必要存在一个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收效的行政决议,而且收效决议的内容包含了相对人应当在法定期限之内实行的责任,且责任的内容具有可实行性。
二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非诉实行的请求人。有权请求非诉实行的请求人主要是指作出收效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别的,当行政机关在请求期届满之前不提出请求时,行政行为所确认的权力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三是请求期限的要求。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请求复议或提申述讼,也不实行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首要催告实行,催告期满仍不实行的,行政机关有权自被实行人法定申述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求人民法院实行。
四是向有实行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实行。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行政行为的,由请求人所在地的底层人民法院受理,实行目标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底层法院受理。当底层法院以为实行确有困难时,能够报请上级法院决议由哪一级的法院担任实行。但总的来说,行政机关的请求都应当向所在地的底层法院提出,由其受理决议是否实行。
五是请求资料。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供给下列资料:强制实行请求书;行政决议书及作出决议的现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定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请求强制实行标的情况;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强制实行请求书应当由行政机关担任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阶段, 受理。
法院接到强制实行请求之后进行程序性检查,契合请求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裁决受理,并告诉请求人;假如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决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有贰言的,能够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请求复议,后者应当安闲15日内作出裁决。
第三阶段,检查
即受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后,法院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就请求非诉实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本质性检查,包含方法检查和本质性检查,原则上只按方法检查方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本质性检查,破例情况下才转化为本质检查。
第四阶段,裁决
即人民法院对强制实行行政行为的请求检查之后做出是否准予实行的裁决。
详细而言,假如法院对强制实行的请求进行书面检查,对契合方法要件、具有实行效能、没有显着违法的景象,应当自受理后7日内裁决予以实行。在破例情况下,假如法院以为请求实行的行政行为有显着违法的嫌疑,则转入本质检查程序,在本质检查中,人民法院能够听取被请求实行人和行政机关的定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裁决是否实行。裁决不予实行的应当阐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决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不服裁决的,能够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请求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的裁决。紧迫情况下,为确保公共安全,行政机关能够请求法院当即实行。经院长同意,法院应当自作出实行裁决之日起5日内实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则,行政机关相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榜首,强制实行请求书。强制实行请求书是标明行政机关请求意图的文书,强制实行请求书应当由行政机关担任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行政决议书及作出决议的现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决议书是为了阐明行政行为对被请求实行人设定的责任,责任的实行期限,该行政行为是否能够经过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来完成;而且人民法院经过检查行政决议书,及其决议作出的现实、理由和依据来判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人民法院是否裁决实行的依据。
第三,当事人的定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请求非诉强制实行的程序合法性的要求,意图在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强制实行具有十分显着的强制性、侵略性,有时乃至是对人身的约束,所以在施行强制实行过程中有必要严格恪守法定程序。
非诉强制实行对被实行人施加晦气责任,所以有必要答应被实行人有机会为自己辩解、
标明自己的定见观点,这一法定程序对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人民法院为确保行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力不被掠夺,在检查行政机关强制实行请求时要求供给当事人的定见。
催告是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法定的前置程序,未经催告不得请求强制实行。催告是行政机关将行政决议的内容向相对人奉告,然后给予相对人责任实行期限之外的合理时刻,催促相对人自觉实行责任的程序。
由于行政强制实行的意图在于完成行政决议的内容,假如相对人能够自觉实行责任,请求法院强制实行行政行为也就没有必要了,这样不只更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节省实行本钱。可见,催告是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非诉实行准则中十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必要恪守。所以,人民法院在检查行政机关向其提出的强制实行请求时,有必要检查行政机关在提出请求前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的要求对相对人催告实行了,而催告情况的资料便是最好的证明。
第四,请求强制实行标的情况。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责任内容,必定是针对详细实行标的的,有的是人身、有的则是资产。
人民法院在检查行政机关提交的请求非诉实行资料时,要求供给强制实行标的的情况,一方面是为了确认行政机关请求实行的行政行为的标的是否具有可实行性,可否实行;一方面是为了确认关于行政机关所确认的实行标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实行;别的,行政机关所供给的强制实行标的的情况,包含了标的的所在位置、实行数额、现在情况等详细情况,便是为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供给更多的便当,以节省司法资源。
第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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