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不缴纳社保而解除合同的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9:26

2009年2月23日,长葛法院判定一同劳作争议纠纷案。尽管没有与程某签定劳作合同的长葛某公司,仍被判定交纳程某在职期间的社会稳妥费单位应承当的部分,并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2002年9月,程某到长葛某公司作业,公司未签定劳作合同。2007年12月20日,该公司电话告诉程某免除与他的劳作联系。因该公司未给程某交纳程某在公司作业期间社会稳妥费。程某申诉至长葛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2008年5月7日,长葛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在判决收效10日内付出程某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并依法为程某交纳在职期间养老稳妥、医疗稳妥、赋闲稳妥单位应承当的部分。后原、被告均不服裁定判决书,诉至长葛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长葛某公司在未给被告程某签定劳作用工合同情况下,将被告聘任。两边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该公司在免除与程某劳作联系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为被告交纳在职期间的社会稳妥费,并按照劳作部《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予以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