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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4: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定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担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处、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造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一起拟定计划,依照国务院规则的同意权限报经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施行。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依照相等、自愿、有偿的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处确认: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行、文娱用地四十年;
(五)归纳或许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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