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6:24
为别人供给书号出书淫秽书刊罪
一、概念
为别人供给书号出书淫秽书刊罪,是指违背国家规则,为别人供给书号、刊号,形成淫秽书刊出书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意图,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为别人供给书号,出书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明知别人用于出书淫秽书刊而供给书号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三、立案规范
为别人供给书号、刊号出书淫秽书刊,或许为别人供给版号出书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略的客体是两层客体,首要,行为人违背国家对书号办理的规则,出卖或许向别人供给了国家规范书号,侵略了国家对书刊出书的办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书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形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达,然后又进一步侵略了社会办理次序。
近年来,一些出书单位为了牟取暴利,不按国家规则,对书号申请人的身份、意图、书号的运用范围以及书稿的内容不进行仔细查看,随意向别人供给书号,乃至揭露出卖书号,致使很多淫秽书刊出书,在社会上延伸,损害极大。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私运、制造、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的违法分子的决议》第二条第二款将为别人供给书号出书淫秽书刊的行为规则为违法,本法作本条规则,关于与这种违法作斗争,关于确保出书书刊的质量,保护正常的出书次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违法对象是淫秽书刊。
1、淫秽书刊与色情出书物不同。依据国家新闻出书署的规则:色情出书物是指在全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间一部分内容有淫秽的成分,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影响,而且缺少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书物。供给书号出书色情出书物的,仅仅违法行为,不构成违法。
2、正确区分淫秽书刊与“搀杂淫秽内容的出书物”。所谓“搀杂淫秽内容的出书物:是指在出书物中搀杂着初级庸俗,波折社会公德,缺少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生损害的内容,但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的出书物,如描绘性心理、性行为,宣传性自在、性敞开的观念,详细描绘腐化堕落的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效法的,详细描绘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详细描绘与性行为有关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等疾病,令普通人讨厌的等等。供给书号出书此类书刊,相同也只归于违法行为,不构本钱罪。淫秽与含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著作、体现人体美的美术著作、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常识、生育常识、疾病防备和其他有关性常识、性道德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著作不同。关于后者依据1988年国家新闻出书署《关于确定淫秽及色情出书物的暂行规则》的规则,不归于淫秽色情出书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背国家关于书号办理的各种规则,向单位或个人供给书号,形成淫秽书刊出书的结果。
所谓书号,是指我国规范书号,它是由一个国际规范书号(ISBN)和一个图书分类号两部分组成。其间国际规范书号是我国规范书号的主体,可以独立运用。国际规范书号由组号(代表出书者的国家、地舆区域、语种或其他分细特征,如我国的组号为7)、出书者(代表组区内的详细出书者,如人民出书社为01)、书名号(代表某出书者出书的详细出书物)和校验位(用以查看ISBN编号转录过程中的过错)组成。图书分类号由图书所属校园的分类号和该类号下的种次号两段组成。书号,是图书出书上市的通行证,任何书刊有必要有一致的编号,才可以印刷、出书发行。
我国对书号的办理是十分严厉的,按照国家规则,书号在一般状况下,只能由出书组织自己运用,只要在协作出书的状况下,才答应出书组织将书号供给给别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不只要求违法向别人供给书号,还要求所供给的书号有必要用于出书淫秽书刊。假如出书的不是淫秽书刊,则不构本钱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到达法定职责年纪并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为书号不被一般人或单位把握,所以可以供给书号从而构本钱罪的,主要为国家新闻出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此外还有两种状况:
(1)出书社主管部门的领导指令或变相指令将书号供给给别人;
(2)承受出书社供给书号的人,又将书号供给给别人用以出书淫秽书刊。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过错,即行为人关于其供给的书号被用于出书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假如行为人明知别人是用于出书淫秽书刊而为其供给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书淫秽书刊罪。可是,行为人对引起淫秽书刊出书的结果出于过错,而其供给书号的行为则是出于成心的。
一、概念
为别人供给书号出书淫秽书刊罪,是指违背国家规则,为别人供给书号、刊号,形成淫秽书刊出书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意图,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为别人供给书号,出书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明知别人用于出书淫秽书刊而供给书号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三、立案规范
为别人供给书号、刊号出书淫秽书刊,或许为别人供给版号出书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略的客体是两层客体,首要,行为人违背国家对书号办理的规则,出卖或许向别人供给了国家规范书号,侵略了国家对书刊出书的办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书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形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达,然后又进一步侵略了社会办理次序。
近年来,一些出书单位为了牟取暴利,不按国家规则,对书号申请人的身份、意图、书号的运用范围以及书稿的内容不进行仔细查看,随意向别人供给书号,乃至揭露出卖书号,致使很多淫秽书刊出书,在社会上延伸,损害极大。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私运、制造、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的违法分子的决议》第二条第二款将为别人供给书号出书淫秽书刊的行为规则为违法,本法作本条规则,关于与这种违法作斗争,关于确保出书书刊的质量,保护正常的出书次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违法对象是淫秽书刊。
1、淫秽书刊与色情出书物不同。依据国家新闻出书署的规则:色情出书物是指在全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间一部分内容有淫秽的成分,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影响,而且缺少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书物。供给书号出书色情出书物的,仅仅违法行为,不构成违法。
2、正确区分淫秽书刊与“搀杂淫秽内容的出书物”。所谓“搀杂淫秽内容的出书物:是指在出书物中搀杂着初级庸俗,波折社会公德,缺少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生损害的内容,但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的出书物,如描绘性心理、性行为,宣传性自在、性敞开的观念,详细描绘腐化堕落的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效法的,详细描绘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详细描绘与性行为有关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等疾病,令普通人讨厌的等等。供给书号出书此类书刊,相同也只归于违法行为,不构本钱罪。淫秽与含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著作、体现人体美的美术著作、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常识、生育常识、疾病防备和其他有关性常识、性道德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著作不同。关于后者依据1988年国家新闻出书署《关于确定淫秽及色情出书物的暂行规则》的规则,不归于淫秽色情出书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背国家关于书号办理的各种规则,向单位或个人供给书号,形成淫秽书刊出书的结果。
所谓书号,是指我国规范书号,它是由一个国际规范书号(ISBN)和一个图书分类号两部分组成。其间国际规范书号是我国规范书号的主体,可以独立运用。国际规范书号由组号(代表出书者的国家、地舆区域、语种或其他分细特征,如我国的组号为7)、出书者(代表组区内的详细出书者,如人民出书社为01)、书名号(代表某出书者出书的详细出书物)和校验位(用以查看ISBN编号转录过程中的过错)组成。图书分类号由图书所属校园的分类号和该类号下的种次号两段组成。书号,是图书出书上市的通行证,任何书刊有必要有一致的编号,才可以印刷、出书发行。
我国对书号的办理是十分严厉的,按照国家规则,书号在一般状况下,只能由出书组织自己运用,只要在协作出书的状况下,才答应出书组织将书号供给给别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不只要求违法向别人供给书号,还要求所供给的书号有必要用于出书淫秽书刊。假如出书的不是淫秽书刊,则不构本钱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到达法定职责年纪并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为书号不被一般人或单位把握,所以可以供给书号从而构本钱罪的,主要为国家新闻出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此外还有两种状况:
(1)出书社主管部门的领导指令或变相指令将书号供给给别人;
(2)承受出书社供给书号的人,又将书号供给给别人用以出书淫秽书刊。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过错,即行为人关于其供给的书号被用于出书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假如行为人明知别人是用于出书淫秽书刊而为其供给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书淫秽书刊罪。可是,行为人对引起淫秽书刊出书的结果出于过错,而其供给书号的行为则是出于成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