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不能办理补领结婚登记证明有哪些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4:19

据介绍,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损毁,或其内容与所持身份证件(名字、证件号码等)不共同,这些状况下当事人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补领。
依照规则,当事人请求补领婚姻挂号证,不予补发的状况包含:
一是当事人请求补领婚姻挂号证,声明的挂号日期内档案保存完好,无当事人婚姻挂号档案且当事人无法供给婚姻挂号证的;
二是当事人处理结婚挂号时未到达法定婚龄,请求补领时仍未到达法定婚龄的;
三是请求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挂号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验的。
承认结婚挂号档案丢失或难以查验后,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分出具的档案丢失或难以查验的证明。的确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挂号机关查验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状况阐明。当事人还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挂号证,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公安机关、档案地点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能够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近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自己身份证件。假如这些证明都不能出具,则无法补办婚登证明。据了解,婚姻挂号档案的保管均由民政局统一管理,定时移交给当事人地点区县档案馆。
新的规则中,还对处理程序进行了标准,并进一步便利市民处理。例如,2005年1月1日今后在本市处理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婚姻挂号证丢失或损毁,婚姻挂号机关能够经过婚姻挂号体系查询,电子体系记载中当事人的名字、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与自己所持身份证件共同的,能够打印体系中检查处理表作为查档证明运用。当事人能够革除查询档案。
婚姻挂号机关对不具备补发条件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会奉告当事人不予受理原因,并为当事人供给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