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一直领取失业金,辞职时能否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5:40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作业却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单位一向没有替他交纳社会稳妥费。当劳作联系革除时,劳作者提出单位补缴的要求。但是单位却发现,劳作者在职期间一向收取赋闲保障金,因而回绝为其补缴社会稳妥费。这笔糊涂账终究怎样算?
事例回放
赵某原系某厂财政。1999年2月,因企业效益欠安与厂方革除劳作联系。同年3月,赵某经熟人介绍进入某物资供销公司,担任该公司财政出纳作业。两边一向未签定劳作合同。赵某在该公司作业至2001年5月,因公司对不在编临时工进行整理,告诉他革除劳作联系。同年6月1日起,赵某未再上班。尔后,两边就薪酬、福利及养老稳妥费交纳问题发作争议。2001年10月18日,赵某遂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物资供销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3月至2001年10月的养老稳妥费;付出2001年6月至同年12月的下岗薪酬;承当其子幼托费人民币1000元。
但是在裁定期间,物资供销公司发现,1999年7月至2001年2月,赵某凭《劳作手册》已向社保部分收取了20个月的赋闲救济金并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遂据此为由坚决不愿为赵某交纳社会稳妥费。 争议焦点:未缴社保费职责在谁?
赵某称其辞去职务后进入物资供销公司作业了两年多,单位不愿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因而未签劳作合同的职责在单位。其因未签合同无法享用正常的员工待遇才凭《劳作手册》申领赋闲救济金,现乐意交还收取的赋闲救济金。
物资供销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稳妥费违反了有关规则,侵害了其权益,应为其补缴社会稳妥费,并让其享用和其他员工平等的待遇。
而公司辩称,赵某系以下岗员工的身份应聘,两边树立的仅是劳务联系。赵某非正式员工不能享用报销医疗费用等相关福利,并提出赵某凭《劳作手册》已向社保部分收取了20个月的赋闲救济金并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不同意为赵某补缴社会稳妥费及报销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终究判定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审理后以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首要职责在用人单位。1999年3月至2001年5月,赵某在物资供销公司作业,两边虽未签定劳作合同,但赵某向该公司实践付出劳作并取得了劳作报酬,公司也对赵某施行了办理、指挥、监督的功能,两边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
社保组织向赵某发放赋闲稳妥金并不影响赵某与某物资供销公司现实劳作联系的树立,也不能革除该公司为赵某交纳社会稳妥费的责任。且赵某已将收取的赋闲救济金、医疗金退回社保部分。鉴于赵某与物资供销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其应享用报销医药费的福利。2001年6月起,赵某不再至物资供销公司上班,两边的劳作联系于此刻革除,赵某要求承认与该公司的劳作联系至2002年1月并要求该公司付出其2001年6月至2001年12月下岗薪酬的恳求缺少根据,不予支撑。
据此判定:
物资供销公司与赵某的劳作联系于2001年6月革除;该公司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15日内为赵某交纳1999年3月至2001年5月的社会稳妥费合计人民币9361.2元;赵某在该公司作业期间发作的医药费用人民币588元予以报销。 特别剖析
本案的讼争俱因单位未能与劳作者按《劳作法》的规则签定劳作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所造成的。特别触及已享用赋闲稳妥待遇的劳作者,用人单位是否可不为其交纳社会稳妥费的问题。
《劳作法》规则,用人单位及劳作者均有依法准时交纳社会稳妥费用的责任。赵某与物资供销公司间既已树立现实劳作联系,两边即应按规则向社会稳妥作业办理中心交纳社会稳妥费。
赵某在某公司从事有劳作报酬的作业,不符合《赋闲稳妥条例》规则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条件。申领赋闲救济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则,对此应予批判并应由有关部分对其做出处理。但赵某已收取赋闲稳妥金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现实劳作联系的树立,也不能革除该物资供销公司依法应承当的交纳社会稳妥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