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21:38
债款人会议由到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关于到会人员,我国《企业》第13条规则,一切债款人均为债款人会议成员。包含无产业担保的债款人、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和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后的保证人等。鉴于我国破产法对未按期申报债款的债款人掠夺其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力,因此,实践参与债款人会议的债款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1)其债款须在破产案子受理前建立;(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挂号;(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承认其债款人资历。
债款人会议的到会人员享有恳求举行债款人会议以及参与会议和在会议上讲话、问询、表决的权力,但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由于对担保产业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受清偿且大多能够得到满意,故除非其抛弃优先受偿权,则与破产分配与宽和利益关系不大,不享有表决权。但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约束或许债款人会议的抉择可能对其利益发生消极影响的应当在外。实务中,是否抛弃优先受偿权,取决于表决权对其程序利益的重要程度,一般,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抛弃优先受偿权对债款清偿来说是晦气的,它会使债款失掉清偿的产业保证,且会使债款受偿的时刻推延、数额削减,但当债款人的生死存亡或许是否进入破产清算对该债款人利害攸关时,比方,破产债款人系该债款人的直接的竞争对手或许至为密切的合作伙伴,
债款人既能够亲身到会债款人会议,也能够托付代理人到会债款人会议。债款人到会会议与否,法令不该加以约束。债款人托付代理人代为到会的,应向法院或债款人会议主席提交由托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注: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破产法定见》,关于代理人的资历,法令并无特别规则,托付其他债款人或许债款人以外的一般人均无不可。代理人代为到会的,其权力的行使应与债款人的位置相同,享有债款人应有的讲话、表决等权力。
债款人会议的列席人员系指不属会议正式成员并且不享有表决权的会议参与人员。按照我国立法,债款人为全民企业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能够派员列席债款人会议;清算组成员应当列席债款人会议;债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必要列席债款人会议并有责任答复债款人的问询,回绝列席的,人民法院能够对比《》第100条的规则至于对列席后回绝答复问询的行为怎么处理,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于此景象,破产法第153条明定,有阐明或许答复责任之人,无故不为阐明或答复,或为虚伪之陈述者,处一年以下、或五百元以下之。按照我国《》第196条规则,清算中的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请求破产的,其清算人或许托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有必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可由法院依法确认并告诉。
债款人会议的到会人员享有恳求举行债款人会议以及参与会议和在会议上讲话、问询、表决的权力,但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由于对担保产业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受清偿且大多能够得到满意,故除非其抛弃优先受偿权,则与破产分配与宽和利益关系不大,不享有表决权。但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约束或许债款人会议的抉择可能对其利益发生消极影响的应当在外。实务中,是否抛弃优先受偿权,取决于表决权对其程序利益的重要程度,一般,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抛弃优先受偿权对债款清偿来说是晦气的,它会使债款失掉清偿的产业保证,且会使债款受偿的时刻推延、数额削减,但当债款人的生死存亡或许是否进入破产清算对该债款人利害攸关时,比方,破产债款人系该债款人的直接的竞争对手或许至为密切的合作伙伴,
债款人既能够亲身到会债款人会议,也能够托付代理人到会债款人会议。债款人到会会议与否,法令不该加以约束。债款人托付代理人代为到会的,应向法院或债款人会议主席提交由托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注: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破产法定见》,关于代理人的资历,法令并无特别规则,托付其他债款人或许债款人以外的一般人均无不可。代理人代为到会的,其权力的行使应与债款人的位置相同,享有债款人应有的讲话、表决等权力。
债款人会议的列席人员系指不属会议正式成员并且不享有表决权的会议参与人员。按照我国立法,债款人为全民企业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能够派员列席债款人会议;清算组成员应当列席债款人会议;债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必要列席债款人会议并有责任答复债款人的问询,回绝列席的,人民法院能够对比《》第100条的规则至于对列席后回绝答复问询的行为怎么处理,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于此景象,破产法第153条明定,有阐明或许答复责任之人,无故不为阐明或答复,或为虚伪之陈述者,处一年以下、或五百元以下之。按照我国《》第196条规则,清算中的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请求破产的,其清算人或许托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有必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可由法院依法确认并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