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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代位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3:07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在立法上初次规则了税收代位权准则。这一准则的引入,在我国税法进步一步清晰了税收的公法之债的特点,具有严重的理论价值。一起,能够避免欠缴税款的交税人怠于行使其权力对国家税款形成丢失,有助于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交纳。代位权是民法债法上传统的准则,国内的研讨也比较老练。而对税收代位权,因为我国税法规则的滞后性,国内尚无人对之进行比较体系的研讨。
税法对代位权的规则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交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款,或许抛弃到期债款,或许无偿转让产业,或许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而受让人知道该景象,对国家税收形成危害的,税务机关能够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则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革除欠缴税款的交税人没有实行的交税职责和应承当的法律职责。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在立法上初次规则了税收代位权准则。这一准则的引入,在我国税法进步一步清晰了税收的公法之债的特点,具有严重的理论价值。一起,能够避免欠缴税款的交税人怠于行使其权力对国家税款形成丢失,有助于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交纳。代位权是民法债法上传统的准则,国内的研讨也比较老练。而对税收代位权,因为我国税法规则的滞后性,国内尚无人对之进行比较体系的研讨。
《征管法》第五十条直接移用了《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则,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供给了法律依据。对此,有的学者以为,代位权是一种债款的权能,归于民法债款的领域,它仅适用于民法上的债款、债款联系;而税收联系中的债款归于公法上的债款,原则上不该适用代位权的规则。在交税人拖欠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享有优先权,可优先于一般债款人承受消偿。别的,作为行政机关的税务机关依法享有采纳罚款、没收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制裁的权力,这些足以有效地保证其债款的完成,没有必要规则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交税人对其税收债款,应以其悉数产业包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力作为职责产业而为一般担保。假如交税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款人享有的权力,作为税收债款人的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款的征收,能够代位交税人行使该项权力。详细而言,代位权的行使首要包含如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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