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违章可以按机动车处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00:37法令咨询:
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么,其违章是否能按机动车处分?
律师回答:
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电动自行车通用技能条件(GB17761-1999)》规则回答如下:
榜首,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以机动车规范对违章电动车进行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按“两轮摩托”机动车处理之所以过错,是因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则:“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许畜力驱动,上路途行进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规划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契合有关国家规范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依据国家质量技能监督局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能条件(GB17761-1999)》规则,电动自行车的界说为“以蓄电池作为辅佐动力,具有两个车轮,能完成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用的特种自行车。”依据上述国家规范,“最高车速”、“制动功用”、“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为强制性条款,其间,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却在“行政强制措施凭据”中将该款车确定为“电动摩托”,在“行政处分决定书”中确定为“两轮摩托车”,上述确定均是过错的。依据国家质量技能监督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转安全技能条件(GB7258-2004)》规则,“摩托车”为“机动车”的一种,其界说为“不管来用何种驱动方法,其最高规划车速大于50km/h,或若运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含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明显,“两轮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具有底子差异,在最高车速方面,前者大于50km/h,而后者不大于20km/h,相差悬殊。
相关法令:
1.《行政处分法》
第四条榜首款、第二款行政处分遵从公平、揭露的准则。
设定和施行行政处分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损害程度适当。
2.《路途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榜首款上路途行进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查验合格标志、稳妥标志,或许未随车携带行进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拘留机动车,告诉当事人供给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许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则予以处分。当事人供给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许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交还机动车。
榜首百一十九条第三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许畜力驱动,上路途行进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规划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契合有关国家规范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能条件(GB17761-1999)》规则,电动自行车的界说为“以蓄电池作为辅佐动力,具有两个车轮,能完成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用的特种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