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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行政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误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2:12
非诉讼行政实行程序的误区
非诉行政实行是相对于行政实行而言的,也称非诉强制实行,它是行政强制实行方法的一种。也就是说,“非诉讼行政实行,是在行政机关或收效具体行政行为权力人的请求下,人民法院通过与诉讼检查不同的检查,判定实行收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或准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或许依法强制实行。这是我国法令从分权视点建立的非诉行政实行体系,即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实行和人民法院依请求强制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部分即实行部分对非诉行政案子实行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则。听讼网小编以为,该程序存在以下误区:
榜首,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合,混杂了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功能。
实行行为具有主动性、指令性、从属性,应当归于行政行为,不宜由法院行使。特别是行政强制实行,更没有必要假借法院之手。行政机关是法令的实行机关,其任务在于将法定的权力义务或许说次序的完成;而法院是法令的适用机关,其任务在于运用法令判定对错争议或许说是对人们的行为作一个判别。法院适用法令作出判定可视为单个的法令,应该由实行机关实行,审判作业性质是“坐听”,要求具有较强的推理与判别能力;行政机关性质是“行管”,要求具有较强的社会操作能力。实行行为遵从的是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不平等主义,而司法行为是恪守被迫中立准则和当事人平等主义,性质天壤之别的作业不宜会集于一个机关。
第二,审判与实行合一,法院的实行权过于会集,缺少限制与监督。
“假如司法权和行政权结合在一起,则法官将具有压迫者的权力”法院的实行权触及行政、民事、刑事三大诉讼以及非诉讼的行政、裁定和公证。长时刻以来,我国的实行权一直是由人民法院来行使的,习惯成自然;人们也将这当成天经地义的。实际上,只要裁判权,审判权才是法院的权限,由于无审判权,则法院就不成为法院。但实行权未必。比方刑事案子的实行权就首要不在法院,这也是被人们遍及长时刻承受的现实。在实行权的分配上,西方许多国家就不由法院行使。如英、美国家实行决议权和裁判权把握在法院手中,而施行实行权则归行政机关,又如德国、法国将不同类型的案子分别由法院和执达官员担任,但实行裁判权尽到法院。因此,实行权并不当然的应该彻底把握在法院手中,由其他实行组织行使部分实行权,是能够挑选的合理计划
因此我国实行权首要由法院行使的做法,彻底能够遭到质疑的。实行决议权、实行施行权和实行裁判权由法院一致行使,难免会相互影响,这种影响及体现为时刻和精力上的捉襟见肘,也体现为在行使的一项权力时因对不相关的要素的考虑而使决议、判定有失公平。因此,实行权中的一部分应该从法院别离出去。鉴于实行决议权和裁判权更着重公平和质量,实行施行权更需求力气和功率;实行决议权和实行裁判权要求行使者应把握丰厚的法令、法学常识,应该公平睿智,实行施行权则要求行使者决断有力,勇敢无畏,因此能够考虑将强制实行的施行权由法院以外的组织来担任,而法院的实行权仅限于实行决议权和实行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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