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之第六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23:19本章规则了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处理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监督处理的法令适用问题,以及本法的施行时刻。
第四十八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处理公司的监督处理,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处理公司监督处理适用法令的规则。
政策性银行和金融资产处理公司,是金融系统变革中区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以及国家处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产品,其树立意图、运作方法不同于其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的同志提出,对政策性银行和金融资产处理公司的监管除适用银行业监督处理法外,还应当有别于其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此,本条规则: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处理公司的监督处理,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一、关于政策性银行
为了遵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习惯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的需求,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促进国民经济继续、快速、健康发展,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系统变革的决议提出,变革金融系统。
金融系统变革的方针是,树立国务院领导下,独立履行钱银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系统;树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别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安排系统;树立一致、敞开、有序竞赛、严格处理的金融市场系统。
树立政策性银行的意图是,完成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别离,以处理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切断政策性借款与根底钱银的直接联络,保证人民银行调控根底钱银的主动权。
政策性银行坚持自担风险、保本运营、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赛的准则。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机构树立前,其事务受我国人民银行监督。
依照国务院关于金融系统变革的决议,组成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我国农业发展银行、我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处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借款及贴息事务,其信贷事务由我国建设银行署理。我国建设银行的政策性事务别离出去今后,转变为以从事中长期信贷事务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依据筹资才能和项目风险状况,与国家有关部门重复洽谈后,一起确认重点建设出资和借款方案,并安排施行。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1)财政部拨付的本钱金和重点建设基金;(2)国家开发银行对社会发行的国家担保债券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其发债额度由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确认;(3)我国人民建设银行吸收存款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