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部队罪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0:17
我国的武士违背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峻的行为构成逃离部队罪,武士应当以保卫国家,恪守部队规则和组织纪律,假如犯了逃离部队罪应该怎样量刑,逃离部队罪量刑标准是怎样样的,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整理了相关常识,为你答疑解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则,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剧处分事由
战时犯逃离部队罪的,是本罪的加剧处分事由。
逃离部队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则,保卫祖国,反抗侵犯,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责任。按照法令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责任。《兵役法》对公民怎么实行服兵役的责任作了详细、详细的规则,明确要求现役武士有必要恪守戎行的条令法令,毋忝厥职,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役。按照法令服兵役者,有必要严格恪守兵役法规,实行武士责任,不得逃离部队。不然,将严峻危害国家法令规则的兵役制度,危害国防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兵役法规,施行了逃离部队,情节严峻的行为。
违背兵役法规是指违背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武士有必要实在实行兵役责任的规则。
逃离部队是指为躲避执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根本方法,一种是作为的方法,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同意就私行脱离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法,即行为人经同意已脱离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患病住院康复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许学员分配脱离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签到等。
逃离部队的行为,有必要到达情节严峻的程度,才构本钱罪。所谓情节严峻,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许其他背负重要责任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划多人或许钳制别人逃离部队的;在部队履行重要使命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履行军事使命的预备役人员和其别人员。武士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武士相同,不构成该罪的主体。鉴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则了预备役人员战时回绝、躲避征召或许军事训练的违法,因而预备役人员在平常履行军事使命期间私行归队,回绝履行军事使命的,不宜再以本罪追查刑事责任;战时私行归队,回绝履行军事使命的,可直接根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
片面要件
本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且只能由直接成心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期望这种成果的发作。它是行为人在鄙视国家兵役制度的片面认识分配下,成心躲避兵役责任的行为。行为人逃离部队的片面意图有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脱节兵营严重艰苦的日子,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意图未到达而以逃离部队的方法来宣泄不满,有的是遭到批判、对得分不满而以逃离部队相对立;有的是为到达经商挣钱或寻求堕落等个人意图而逃离部队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意图,其危害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成心都是清楚明了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则,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剧处分事由
战时犯逃离部队罪的,是本罪的加剧处分事由。
逃离部队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则,保卫祖国,反抗侵犯,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责任。按照法令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责任。《兵役法》对公民怎么实行服兵役的责任作了详细、详细的规则,明确要求现役武士有必要恪守戎行的条令法令,毋忝厥职,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役。按照法令服兵役者,有必要严格恪守兵役法规,实行武士责任,不得逃离部队。不然,将严峻危害国家法令规则的兵役制度,危害国防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兵役法规,施行了逃离部队,情节严峻的行为。
违背兵役法规是指违背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武士有必要实在实行兵役责任的规则。
逃离部队是指为躲避执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根本方法,一种是作为的方法,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同意就私行脱离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法,即行为人经同意已脱离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患病住院康复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许学员分配脱离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签到等。
逃离部队的行为,有必要到达情节严峻的程度,才构本钱罪。所谓情节严峻,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许其他背负重要责任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划多人或许钳制别人逃离部队的;在部队履行重要使命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履行军事使命的预备役人员和其别人员。武士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武士相同,不构成该罪的主体。鉴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则了预备役人员战时回绝、躲避征召或许军事训练的违法,因而预备役人员在平常履行军事使命期间私行归队,回绝履行军事使命的,不宜再以本罪追查刑事责任;战时私行归队,回绝履行军事使命的,可直接根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
片面要件
本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且只能由直接成心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期望这种成果的发作。它是行为人在鄙视国家兵役制度的片面认识分配下,成心躲避兵役责任的行为。行为人逃离部队的片面意图有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脱节兵营严重艰苦的日子,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意图未到达而以逃离部队的方法来宣泄不满,有的是遭到批判、对得分不满而以逃离部队相对立;有的是为到达经商挣钱或寻求堕落等个人意图而逃离部队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意图,其危害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成心都是清楚明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