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20:42一、赏罚的发生和开展
赏罚是控制阶层为了保护其阶层利益和控制次序而运用的赏罚违法的一种手法。这种手法约束或掠夺违法人的某种权益使违法人遭受必定肉体或精神上的苦楚。它是最严峻的强制性法律制裁办法。对违法人判处赏罚,是行使国家控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
赏罚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复仇风俗,以报应刑为主。罪犯打断别人的手臂,国家就打断其手臂;偷东西的斩手;谩骂的割舌如此等等。中国古代的赏罚极为严酷、粗野,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最早拟定肉刑的是南边的先进部落——苗。据载,苗族的肉刑有四种:劓、耳、豕、黥。公元前21世纪,夏在降服苗族之后,为了控制沦为种族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①。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五刑是墨、劓、非、宫、大辟。其间墨刑:为五刑中最轻之刑,后世称“二黥”,为脑门刺青之刑;劓刑:为割鼻之刑;非刑:亦称刖、髌,为断足或去掉膝盖骨之刑;宫刑:为男人去势,女子幽闭,为损坏生殖功用之刑;大辟:即死刑,为掠夺生命之刑。
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它四种都归于开裂肢体和刻裂肌肤的肉刑。肉刑是奴隶赏罚系统的构成部分,战国、秦朝和汉初仍然沿袭,它是一种残害人的肌肤肢体,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到了汉朝,肉刑已不习惯汉朝社会早已由奴隶制转为封建制,奴隶早已转化为自在农人的年代要求。因而,处于上升阶段的汉朝控制阶层,对罪犯的劳动力价值有了从头点评和知道。为适应前史的开展,汉朝文景两代进行废弃肉刑
注:①《吕刑》。
的变革。文帝时,用徒刑、笞刑和死刑替代黥、劓、刖左右
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城旦春,即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可是,这次变革“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①,这就促进了景帝再次对赏罚体系进行变革,主要是削减笞刑,并拟定了棰令,对笞的标准巨细,加笞的部位都作了详细的规则。文景帝刑制的变革,使赏罚手法从损坏人的肢体完整到仅仅使罪犯忍耐皮肉之苦。前史开展到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唐朝,控制者对赏罚体系进行了变革,将断右趾改判流刑;改连坐死刑为流刑,真实走上了一条逐步减轻赏罚的路途,并终究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其间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是击打监犯的腿、臀部的一种赏罚办法;杖打:仅重于笞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监犯的背、腿、臀部的一种赏罚办法;徒刑:是一种让监犯戴枷或束钳,掠夺其自在,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赏罚办法,具有自在刑与役使刑两层特色的特色;流刑:是将监犯押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一种赏罚办法;死刑:在唐律中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