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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的遗产应该有谁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2:20
生父继母相继逝世二老子女打起官司
法院确定继母遗产原告不能承继
一对子女均现已成年的白叟再婚后共同日子了10年,在他们相继逝世后,老汉的一对儿女以自己对父亲与继母所留传的房子有承继权为由将继母的3个女儿诉至法院。因为两兄妹的父亲再婚时他们均已成年,而他们的父亲在世时立下自己一切的产业均归老伴一切的遗言。日前,本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以为他们与继母之间并没有构成抚养联络,两兄妹对继母的遗产没有承继权,因此判定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李氏兄妹的父亲与陈氏三姐妹的母亲在1987年成婚,两人均系再婚,其时李氏兄妹与陈氏姐妹都已成年并别离成家立业。因为爸爸妈妈“再婚”而联络起来的5个人,跟着爸爸妈妈先后逝世,再一次“联络”了起来。李氏兄妹申述称,他们的父亲于1998年逝世,后陈氏三姐妹对他们兄妹隐秘继母于2004年逝世的音讯,并私行私分了爸爸妈妈留下的产业。当陈氏三姐妹妄图进一步并吞爸爸妈妈留传下来的房子时,二原告方知自己的承继权受到了损害。二原告因此申述要求判定二原告对爸爸妈妈留下的房子享有承继权,三被告私自承继或出卖房子的行为无效。被告陈氏三姐妹对此辩称,该房子是三被告母亲个人的遗产。该房子是1982年企业分配给三被告的母亲及生父的房子。三被告的母亲于1987年与二原告的父亲再婚后,两位白叟分两次买下房子的产权,而二原告的父亲在1992年亲笔写有遗言一份,遗言清晰表明他留下的悉数产业均归老伴儿即三被告的母亲一切。三被告系母亲的法定承继人,二原告与三被告的母亲没有构成抚养联络,也没有构成奉养联络,因此二原告没有承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氏兄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尤秀芳剖析指出,二原告的父亲缔结遗言处置其个人产业契合有关法令的规则,1998年二原告的父亲逝世后,承继开端,依照其遗言的内容,包含诉争房子在内的二原告父亲一切的产业其时都已归三被告的母亲一切。现因为三被告的母亲已逝世并且没有遗言,三被告归于榜首次序承继人天然享有承继权。而二原告的父亲再婚时,二原告均已成年,二原告与三被告的母亲之间并没有构成事实上的抚养联络,因此二原告对三被告母亲的遗产没有承继权。
尤秀芳法官进一步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络的有关规则。所以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之间的法令联络存在两种景象:
(1)构成抚养教育型联络首要是因为生父或许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彻底或许部分由继父或许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的联络等同于亲生爸爸妈妈和子女的法令联络。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彼此承继联络。继子女也相应地对继爸爸妈妈有奉养的责任。
(2)未构成抚养教育型联络首要是因为生父或许生母再婚后,继子女现已成年,现已独立日子,这时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之间没有构成抚养教育联络,仅仅是名义上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络,因此不具有法令上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络。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彼此承继联络。而本案正是归于这一种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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