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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变更保险合同未改保险赔偿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6:13

车主改变稳妥合同未改 发作事端稳妥公司不能免责
在一起交通事端中,一辆被稳妥车辆在投保期间车主发作改变,但稳妥联系却没有处理相应的改变手续,并因而在要求稳妥公司理赔时遭到回绝,事端两边当事人与稳妥公司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被稳妥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职责险究竟能不能进行赔付?成都市高新法院通过审理,终究承认稳妥公司不能免责。
2005年10月8日,曾某驾驭川U-20409号卡车与甘某驾驭的川A-J4368号轿车相撞,两边驾驭员及搭车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甘某受伤较重,到达10级伤残。2005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处理局确定:曾某承当此次事端的首要职责,甘某承当非必须职责。甘某要求法院判定曾某承当80%的补偿职责,合计8万多元。曾某驾驭的川U-20409号卡车的车主余某出示了与某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要求稳妥公司承当相应的理赔职责。
庭审中,川U-20409号卡车投保的稳妥公司表明,他们与驾驭员曾某及车主余某不存在稳妥合同联系,而是与原车主韦某存在稳妥联系。本来,被稳妥车辆川U-20409号卡车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改变,根据《稳妥法》第三十四条“稳妥标的的转让应该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持续承保后,依法改变合同”。稳妥公司与韦某签定的稳妥合同约好“被稳妥车辆转卖、转让、赠送别人或改变用处,应当书面告诉稳妥人并处理改变手续”。不然稳妥公司将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六条、第九款之规则不承当补偿职责。
高新法院审理以为,被稳妥车辆发作了转让,附随的稳妥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搬运给新车主余某享有。尽管在规则中,被稳妥机动车转让别人,未向稳妥人处理修改手续,稳妥人能够拒赔。可是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局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则,选用格局条款缔结合同的,关于革除己方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稳妥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作为回绝理赔的根据,有违《合同法》的公正准则。所以稳妥公司天然应承当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职责范围内的理赔职责。
承办该案的高新法院法官表明,从立法意图看,《稳妥法》之所以规则轿车转让需改变车辆稳妥合同,其主旨在于,便利稳妥企业对稳妥车辆的标准处理,避免冒领稳妥金或骗保,而不是以此来革除稳妥人的补偿职责。
在本案中,被稳妥车辆转让后,行驶证依法改变,驾驭人员也具有合法的驾驭资质,稳妥尽管没有更改,但稳妥车辆的风险程度并未添加,稳妥人的稳妥职责也没有改变。因而被稳妥车辆在转让后没有处理稳妥改变,并不是稳妥公司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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