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后,原来的租房合同发生变化,对转租合同是否有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23:24一、转租合同随在先租借合同停止而停止的观念
转租合同是在先租借合同中的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标的物再行租借给第三人以获取租金收益的合同。转租法令联系的树立以转租借人与标的物权利人之间存在租借合同法令联系为条件,转租时应当获得租借人的赞同。在未经租借人赞同的状况下,承租人无权转租借租借物。假如此刻承租人进行了转租,其行为实践上是一种无权处置,合同本身也归于效能待定合同。据此有观念以为,转租合同以原租借联系为根底,具有附特点。
根据转租合同的附特点,有观念以为转租合同的效能以在先租借合同有用为条件。在在先租借合同免除或许停止的状况下,转租借人因现已无权持续租借标的物,故其与转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也应当失掉效能,转租合同应随在先租借合同的停止而天然停止。
二、转租合同的独立性
笔者以为,附随性意味着一方在与另一方的联系中占有主导位置,处于附随位置的一方以帮忙、支撑处于主导位置的对方意图的实现为存在价值。比方合同的附随责任之于主责任,附随责任的存在正是为了更好的实行主责任。在转租合同的状况下,转租合同并不是为了转租借人更好的实行在先租借合同的责任,而是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二者在存在意图上彼此独立。
尽管转租合同的存在有必要以存在在先租借合同为条件,但这并不能标明转租合同附随于在先租借合同。原因在于转租合同的存在有必要以存在在先租借合同为条件,标明的是一种分类规范,是区别转租合同与一般租借合同的判别根据,并不意味着二者具有主从联系。转租合同建立收效与否,决议性的要素是两边当事人是否意思表明合法、共同以及转租借人有无转租权,与在先租借合同状况怎么并无直接联系。就此看来转租合同并不具有附随性,而与在先租借合同彼此独立。
三、在先租借合同免除后转租合同的处理
(一)转租合同有用状况下的处理
在转租合同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且转租借人有权转租的状况下,转租合同归于有用合同。
此刻,租借人和承租人(转租借人)两边协议免除在先租借合一起,假如供认转租合同的效能也因而停止,实践上是认可在先租借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决议转承租人的合法租借权益。这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行为危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法令准则,对转承租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既使因承租人(转租借人)违约而导致租借人免除合一起,也不该认可转租合同当然停止。现代社会重视买卖安全和好心第三人利益的维护。对买卖安全的维护要求合法有用的合同能够得到悉数恰当的实行。对好心第三人的维护则意味着第三人不该因自己差错以外的原因遭到不合法危害。因承租人(转租借人)违约导致在先租借合同免除时,转承租人并不存在差错,其不该也遭到合同效能停止的赏罚。另一方面,转承租人与租借人尽管未存在直接法令联系,但在转租借人有权转租时,转承租人对标的物的占有、运用应当以为是通过租借人赞同的,即租借人答应转承租人占有运用标的物。此刻,在在先租借合同免除的状况下,转租合同实行的根底仍然存在,应当保证转租合同的持续实行,以维护买卖安全。
故在转租合同有用的状况下,转承租人对租借标的物享有的运用、收益等权益有合法的获得根据,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转承租人能够以转租合同对立租借人,不该以为在先租借合同免除也导致转租合同的当然免除。
(二)转租合同无效状况下的处理
转租合同无效的状况一般会集在租借人制止转租或许转租借期限超出在先租借合同的租借期限。
在转租合同无效的状况下,转承租人对租借物并不享有合法的权益,转承租人对租借物归于无权占有状况。此刻,在先租借合同免除后,租借人有权利要求租借物的实践占有人返还租借物。假如转承租人因返还租借物遭到丢失,应由其与转租借人另案处理,不能以无效的转租合同对立租借人。
四、定论
转租合同尽管与在先租借合同存在严密的联系,但二者彼此独立,并不具有附随联系。在在先租借合同停止或许免除时,转租合同的效能是否遭到影响应以转租合同是否有用为规范区别对待。
在转租合同有用的状况下,不该以为在先租借合同免除也导致转租合同的当然免除,转承租人在租借期间内有权持续运用租借物。在转租合同无效的状况下,由于转承租人对租借物不享有合法的权益,在先租借合同免除后,租借人有权利要求租借物的实践占有人返还租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