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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如何定义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2:52
网友发问:我知道的一个故事说赵老七十多岁,01年3月老伴胡奶奶病故。赵老一人独自寓居,没有日子来源,全赖儿子小赵每月给付日子费保持日子。2003年5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志同道合,于2003年7月挂号成婚。儿子小赵坚决对立白叟再婚,并说再婚后就不再付出日子费。公然,赵老再婚后儿子便不再给付日子费了。2003年9月,赵老向法院申述要求儿子付出日子费。有的人就对此有不同的定见和观点,我想问问律师法令上是怎么界说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的?
襄阳律师回答:
第一种定见以为,赵老一位70多岁的白叟,生理和心思上日趋衰竭,不该再婚,即便再婚,也应由自己处理日子问题,儿子小赵能够不再付出日子费。
第二种定见以为,赵老有婚姻自主权,再婚后,儿子小赵仍应持续给付日子费。
案子分析:
保证丧偶爸爸妈妈的再婚自在权。成婚自在权包含再婚自在的内容。丧偶老年人晚年日子在物质上有晦气影响,并且在精神上带来巨大的伤口。当老年人少了伴侣,没有了说知心话的人,没有了精神支柱,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心情和健康。丧偶白叟遍及孤单、孤寂,更简单身心遭到损伤,老年人不只需求在精神上的安慰并且愈加需求有调和、美好、圆满的家庭。老伴逝世后,纵然有子女对丧偶后的父或母亲体现应有的敬重、关心,但老伴之间的特别爱情是子女们的爱情所无法代替的。跟着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家庭功用也逐步发作改动,老年人不肯再把期望彻底寄托在儿女身上,而逐步期望依托老伴相互防老。丧偶老年人重建家庭,不只会给他们晚年日子带来活跃的影响,并且可排解孤单和孤寂、愈合心思伤口,即便如此,我国老年人再婚依然存在着种种妨碍,有来自本身观念的和心思的,有来自社会舆论的,还有来自子女干与的。对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则,子女应当尊重爸爸妈妈的婚姻权力,不得干与爸爸妈妈再婚以及婚后的日子,以此来保证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关于奉养问题,现实日子中有的子女以爸爸妈妈亲再婚为由,回绝实行奉养责任,对此,《婚姻法》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不因爸爸妈妈的婚姻关系改变而停止。《老年人权益保证法》规则,奉养人的奉养责任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改变而消除。白叟的婚姻自主权受法令的维护。白叟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并不由此而消除。
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赵老再婚受法令维护,赵老再婚后,儿子小赵仍应持续给付日子费。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足、能一起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婚姻法》所给予维护的。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根本人权,是每个人的根本权力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与,即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与和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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