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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0:50

一. 合同的签定
依据管理中心开具的《托付告贷告诉书》所确认的告贷目标、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受托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与告贷人签定《告贷合同》、《典当合同》或《质押合同》或《确保合同》及托付扣款协议书。在告贷合同中要清晰一种还款方法,即告贷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选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告贷期限超越1年的,选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二. 资金划拨
在与告贷人签定第二十条规则的有关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付银即将管理中心托付告贷资金划入开发商或单位集资建房专户。除有特别规则并经管理中心赞同授权外,制止将托付告贷资金划入告贷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三. 告贷回收
受托付银行应按告贷合同约好,准时回收告贷本息。告贷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告贷到期1周之前,受托付银行应当向告贷人发送还本付息告诉单。对告贷期限在1年以上实施按月还款的,要依照《每月还款计划表》及时回收本息。受托付银行在收到告贷人偿还告贷本息的当日开据《住宅公积金告贷还款单》,将金钱划到管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设的住宅公积金账户内。
四. 逾期告贷的催收
受托付银行按月向管理中心报送告贷明细表,定时与管理中心核对账目。对告贷人逾期未还告贷本息的,由管理中心书面告诉受托付银行催缴。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托付银行要在1周内查明逾期原因,向告贷人下达《逾期告贷告诉书》予以催缴;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会同受托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按所签定合同的有关规则,由受托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管理中心付出。
五. 告贷合同的改变
告贷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免除或改变合同的,有必要经合同各方洽谈赞同,依法签定改变协议,在改变协议签定收效前,原合同持续有用。
六. 告贷合同的实行
告贷人在还款期内逝世、失踪或损失民事行为才能,其产业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当持续实行告贷人所签定的各种合同。
七. 告贷担保的改变
确保人失掉担保资历和才能,或发作兼并、分立、破产时,由受托付银行告诉告贷人在1个月内改变担保人,偏重新处理担保手续,一起汇总状况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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