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4:59转租合同纠纷案署理词
[ 2008-4-5 1:09:00 | By: 王欢 ]
敬重的审判员: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承受原告李某华的托付,指使王欢律师担任原告的托付署理人,现署理人结合本案的依据资料和庭审状况,宣布如下署理定见,敬请贵院充分考虑。
一、交纳诉争商铺租金的责任人是承租人王某凯而并非原告,原告和第三人之间从未树立过任何租借联系,不存在交租的责任。
依照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借铺协议》及相关收款收据的描绘,原告已向被告付出六年租金合计九万元,被告有责任保证原告正常运用该商铺六年。《借铺协议》中附件(一)第(1)条:“乙方要每月准时交立商场的规费,如超期未交舱位的租金和处理服务费……”中的表述与现实不符,也违反公正准则,原告向被告付出的六年租金总额为九万元,均匀每月租金为1250元,而承租人王某凯承租该商铺需向第三人付出的每月租金仅为830元,原告向被告付出的租金远高于承租商铺的租金。该商铺的交租责任人为承租人王某凯,在王某凯身后,责任人应为赞同承继租借合同的承继人,因而被告以原告没有如期交租金构成违约为由推卸责任,彻底混杂了各方的权利责任联系。
二、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未经第三人书面赞同将无权处置的商铺转租给原告,并由于被告怠于实行本应归于承租人的交租责任,导致商铺被回收。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利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换言之,假如无权处置人没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许在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则合同应为无效。依据第三人与王某凯签定的《租借合同》第七条:合同收效后,乙方(王某凯)应合法自主经营,经营权不得私行转租,如需向第三者转让经营权,需向甲方书面请求,经甲方书面赞同,并处理有关转让手续后方能收效。法院庭审过程中,第三人表明从未知道该商铺存在转租行为,也不赞同该商铺的转租,坚持按两边签定《租借合同》处理,依据合同约好,由于转租没有向第三人书面请求,没有经第三人书面赞同,亦未处理有关转让手续,因而,转租不能收效。
关于商铺是否已被回收的问题,第三人在庭审中已承认在商铺上加了一把锁,正由于这把锁,使原告已无法运用该商铺。第三人已以现实行为承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转租属无效,并回绝让原告与被告持续实行合同,不能由于第三人陈说其没有回收商铺的意思就置原告已无法运用该商铺的现实于不管。第三人是否由于该商铺存在转租行为而免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借联系,是第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联系,与原告无关,但其单独加锁并回绝原告持续运用商铺对原告而言已是回收商铺,原告运用该商铺的合同意图已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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