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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人员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2:43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乡村户籍人员(尤其是广东省外乡村户籍人员)在深圳发作交通事故致残疾或许逝世的,其残疾补偿金和逝世补偿金依照什么规范补偿?《广东省2006年度路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核算规范》规则深圳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6650.25元,可是该规范中没有深圳的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只要广东省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5元。因而,简直所有的人均以为深圳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依照4690.5元核算,核算出来是逝世补偿金结果是乡镇户籍的可获赔573305元(28665.25元×20年),而乡村户籍的只是获赔93810元(4690.5元×20年),二者相差竟达3.05倍,让乡村户籍的人觉得心寒,感觉我国的农人“命贱”。乃至更有人以为,深圳现在现已没有农人了,在深圳发作的交通事故不论你是乡镇的仍是乡村的均依照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6650.25元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五条规则:“残疾补偿金依据受害人损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许伤残等级,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核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第二十九条规则:“逝世补偿金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按二十年核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依据以上规则,残疾补偿金和逝世补偿金的数额均与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有十分密切联系,规范的不同,即乡村居民人均年收入的多少问题,直接影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这是一个包含交通事故案子的当事人、家族,以及律师、法官们都高度关怀的问题。
    深圳的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究竟该以哪个规范作为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五条规则,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依照政府核算部分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核算数据确认。深圳市是计划单列市,其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不能依照广东省的规范核算,而应当依照深圳市的核算数据确认,尽管《广东省2004年度路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核算规范》中没有列出深圳的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但不能因而而以为适用广东省的规范。依据深圳市核算局
2007年4月13日发布的《深圳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算公报》,深圳市上年度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67.08元,所以深圳的交通事故案子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应当依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以22567.08元作为核算规范。
     因而,乡村户籍人员在深圳发作交通事故逝世的,其逝世补偿金应当是451341.6元(22567.08元×20年),而不是93810元(4690.5元×20年),两者相差4.81倍!本律师以为,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保护社会安稳!
     注:本文适用于2006年5月30日后深圳法院新受理的一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详细核算数据,以深圳市核算局的核算数据为准。
                                      (陈伟
20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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