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OR CIP 内陆地区产品出口中贸易术语的选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20:11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美国某交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定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付出条件为不行吊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求供给己装船提单等有用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送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定运送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品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卡车。途中因为驾驶员的过错发作了事故,耽搁了时刻,错过了信用证规则的装船日期。得到发作事故的告诉后,我出口方立刻与进口方恰谈要求将信用证的有用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准则奉告进口方两箱瓷具或许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赞同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力排众议,赞同受震动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以为其他货品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悉数降价。终究我出口方仍是做出退让,受震动的两箱降价2.5%,其他降价1.5%,为此遭到货价、利息等有关丢失合计达15万美元。??过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丢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赞同承当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动货品的丢失;利息丢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当一部分职责,主要是因为出口方修正单证耽搁时刻;但关于货价丢失不予理赔,以为这是因为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议所造成的,与己无关。出口方却以为货品降价及利息丢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错,坚持要求其悉数补偿。3个月后经多方洽谈,承运人终究补偿各方面丢失合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践丢失9.5万美元。[扼要剖析]??在事例中,出口方消耗了时刻和精力,丢失也未能悉数得到补偿,这充沛表明晰CIF术语本身的缺点使之在应用于内陆区域出口事务时显得“爱莫能助。1、两种合同项下交货职责的别离使危险搬运严峻滞后于货品实践控制权的搬运??在选用CIF术语缔结交易合一起,出口方一起以托运人的身份与运送公司即承运人签定运送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给货品,完结运送合同项下的交货职责后,却并不意味着他现已完结了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职责。出口方仍要因货品跳过船舷前的全部危险和丢失向进口方承当职责。而在货品交由承运人掌管后,托运人(出口方)现已丧失了对货品的实践控制权。承运人对货品的保管、配载、装运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运人仅仅对此进行监督。让出口方在其现已丧失了对货品的实践控制权的情况下持续承当职责和危险,这十分的不合理。尤其是从内陆区域装车到港口跳过船舷,中心要通过一段较长的时刻,会发作什么事情,谁都无法意料。或许有人以为,在此期间假如发作货损,出口方向进口方承当职责后可依据运送合同再向承运人索赔,搬运其经济丢失。可是关于涉及到有关诉讼的费用、丢失职责承当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刻消耗,出口方很或许因小失大。本事例中,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发作了事故,他就应该对此导致的货品丢失、推迟装船、仓储费用担任,但由此导致的货价丢失、利息丢失的承当两边却无法达成协议,使得出口方遭到重大丢失。2、运送单据规则有约束,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依据《Incoterms2000》的规则,CIF条件下出口方可转让提单、不行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送单据,这与其仅适用于水上运送方法相对应。在沿海区域这种要求易于得到满意,不会耽搁结汇。货品在内陆区域交给承运人后,假如走的是河航运,也没有太大问题,但事实上一般是走陆路,这时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提单而不是CIF条件要求的运送单据。这样,只有当货品运至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才干拿到提单或得到在联运提单上“已装船\"的批注,然后再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约束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刻,然后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了利息担负。本案中信用证要求出口方提交的便是提单,而货品走的是陆路,因而他只能到港口换单结汇。假如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当地交单结汇的话,出口方尽管需求就货损对进口方担任,但他能够防止货价丢失和利息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