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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李某雇员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7:31
徐某与李某雇员受害职责胶葛
民事申述状
原告:徐**,男,51岁,汉族,南昌县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被告:李**,男,31岁,汉族,住址:建造西路星加坡花园**单元***室,手机:1897092****,系洪城大商场鸿顺德机电商场*栋**-**号店店东,身份证号: 330324198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补偿款,算计: 102471.27元整(详见清单);2.判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现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27日,因被告所运营洪城大商场鸿顺德机电商场*栋**-**号店做阁楼需电焊工,为此,雇佣原告与证人徐**、黄**。在施工过程中因焊接的当地较高,原告运用了被告供给的家用铝合金开脚楼梯,原告在运用楼梯时,因楼梯脚晃动得凶猛,致使原告从楼梯上摔了下来,构成人身危害意外事端。后经司法判定,评为伤残9级。原告以为:被告供给的家用铝合金开脚楼梯具有安全缺点,不适用高处施工作业,被告有重大过失;加之,被告身为雇主本应对作业活动负有安全留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被告应对原告丢失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综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提申述讼,恳请贵院速判所请。
此致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述人:徐**
2011年2月24日
附:补偿清单、依据目录、光盘各一份。
案子成果
2011年7月1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作出判定如下:1.两边雇佣联系建立;2.徐**作为一名熟练工人,应该具有必定的工作经验,在未查看开脚楼梯是否结实的情况下,强行爬上楼梯施工,对构成自己人身危害存在重大过失,也应承当相应的过错职责(30%的职责)。3.徐**取得98978.77元*70%=69285.14元的补偿款。
二审维持原判定。
徐**补偿清单
交通费: 32.5元判定费:1150元医疗费:19114.4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养分费:2000元护理费:(23×50)=1150元误工费: 120×2058÷30=8232元住院膳食补助费: 23×50=1150元残疾补偿金: 14022×20×20%=56088元精力危害抚慰金:3000×2=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5 6)×3532.66×20%÷5=1554.37元算计:102471.27元
证 据 目 录
1.徐**证明证明:徐**于2010年10月27日给李**干事在鸿顺德机电商场*栋**-**号跌伤。2.黄**证明证明:徐**于2010年10月27日给李**干事在鸿顺德机电商场*栋**-**号跌伤。3.司法技能判定证书证明:徐**9级伤残和后续治疗费以及全休时刻。4.暂住证证明:徐**已于2009年4月常住洪都南大路313号3栋,应享有乡镇补偿待遇。5.的士票证明:花费的交通费。6.判定费发票证明:花费的判定费用。7.医疗费收据证明:花费的医疗费用。8.患者费用清单、手术资料收费单证明:医疗费用的详细情况。9.出院小结、确诊证明书、出院通知书、数字XJ确诊报告单、X光片证明:徐**确在九四医院就诊和详细的伤情。10.**村民委员会证明、徐**爸爸妈妈身份证、徐**爸爸妈妈户口薄证明:徐**有爸爸妈妈要养,有抚养费。11.家用铝合金开脚梯子相片证明:徐**运用过的梯子的详细情况。
关于徐**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一审的民事署理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按照法令规则,受原告(徐**)的托付和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的指使,我担任原告的诉讼署理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就本案现实和法令适用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原告在被告李**处干事跌伤,现实清楚,依据充份。 
由于在庭审过程中,据第二被告李*陈说:2010年10月27日徐水平是在李**店面做阁楼电焊时,跌伤的;其次,原告供给的二证人证词也指出是在李**处干事跌伤,尽管证词中门牌有误,但并不改动现实;再者,原告供给的出事地点相片也证明是在李**处发作的事端。以上依据构成严厉依据链,原告在被告李**处干事跌伤,现实清楚、依据充份,依法应当确定。
二.被告李**提出与原告为承包合同联系,缺少依据,不是现实,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据第二被告李*陈说:“2010年10月27日,电焊工人徐**在给李**店面……”。李*称徐**为电焊工人,应扫除原告为承包人的或许;其次,据原告供给的2011年2月19日徐**之子与被告李理兴的手机录音,两边就医疗费曾交谈过,如果是承包合同联系,李理兴应当会在手机中清晰回绝原告要求付出医疗费的要求;再者,被告供给的证人潘**的证词所述:“……我和李*对徐**特别强调安全有他自己担任,咱们不负悉数职责。”那么为何李*庭审中陈说:“……李**应该为徐**跌伤事情负悉数职责”。两者彼此对立,且证人为李**的老乡,有着直接利害联系,且为孤证,不能采信,依法不具有法令效力。最终,徐**虽自带设备为李**干事,但徐**并不是个别工商户,不具有承包主体资格,且两边也未签定承包合同。
综上,原被告李**在此事端中存有重大过失,理应依法补偿。
三.原告是运用了李**的家用铝合金开脚楼梯,才致其跌伤的。
李*在庭审中也指认原告供给的 梯子相片中的梯子为事端中的梯子。原告在事前并不知道其梯子的功能,被告也未奉告其安全功能,更未阻挠原告运用该楼梯,才致使其跌伤。被告身为梯子的主人应当知道楼梯功能,此楼梯不适用施工作业,被告没有尽到安全奉告职责,有重大过失,理应补偿。 
以上署理定见,请法庭予以采用!
署理人: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 詹冬林 律师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强制履行请求书
请求人:徐**,男,51岁,汉族,南昌县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县塔城乡*****村;
被请求人:李**,男,31岁,汉族,住址:建造西路星加坡花园*栋*单元201室,系洪城大商场鸿顺德机电商场&栋3*-3*号店店东,手机:18970927***,身份证号:33032419800******;
被请求人:李*,男,39岁,汉族,系洪城大商场鸿顺德机电商场*栋**-**号店个别运营户,身份证号:*************。
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因供给劳务者受害职责胶葛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一终字第514号判定书判定后,现判定书已发作法令效力,但被请求人未实行判定书中规则应尽的职责,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特向贵院请求予以强制履行。
请求执民事申述状
原告:徐**,男,51岁,汉族,南昌县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被告:李**,男,31岁,汉族,住址:建造西路星加坡花园**单元***室,手机:1897092****,系洪城大商场鸿顺德机电商场*栋**-**号店店东,身份证号: 330324198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补偿款,算计: 102471.27元整(详见清单);2.判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现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27日,因被告所运营洪城大商场鸿顺德机电商场*栋**-**号店做阁楼需电焊工,为此,雇佣原告与证人徐**、黄**。在施工过程中因焊接的当地较高,原告运用了被告供给的家用铝合金开脚楼梯,原告在运用楼梯时,因楼梯脚晃动得凶猛,致使原告从楼梯上摔了下来,构成人身危害意外事端。后经司法判定,评为伤残9级。原告以为:被告供给的家用铝合金开脚楼梯具有安全缺点,不适用高处施工作业,被告有重大过失;加之,被告身为雇主本应对作业活动负有安全留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被告应对原告丢失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 综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提申述讼,恳请贵院速判所请。
此 致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述人:徐**
2011年2月24日
附:补偿清单、依据目录、光盘各一份。
案子成果
2011年7月1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作出判定如下:1.两边雇佣联系建立;2.徐**作为一名熟练工人,应该具有必定的工作经验,在未查看开脚楼梯是否结实的情况下,强行爬上楼梯施工,对构成自己人身危害存在重大过失,也应承当相应的过错职责(30%的职责)。3.徐**取得98978.77元*70%=69285.14元的补偿款。
二审维持原判定。
徐**补偿清单
交通费: 32.5元判定费:1150元医疗费:19114.4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养分费:2000元护理费:(23×50)=1150元误工费: 120×2058÷30=8232元住院膳食补助费: 23×50=1150元残疾补偿金: 14022×20×20%=56088元精力危害抚慰金:3000×2=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 6)×3532.66×20%÷5=1554.37元算计:102471.27元
证 据 目 录
1.徐**证明证明:徐**于2010年10月27日给李**干事在鸿顺德机电商场*栋**-**号跌伤。2.黄**证明证明:徐**于2010年10月27日给李**干事在鸿顺德机电商场*栋**-**号跌伤。3.司法技能判定证书证明:徐**9级伤残和后续治疗费以及全休时刻。4.暂住证证明:徐**已于2009年4月常住洪都南大路313号3栋,应享有乡镇补偿待遇。5.的士票证明:花费的交通费。6.判定费发票证明:花费的判定费用。7.医疗费收据证明:花费的医疗费用。8.患者费用清单、手术资料收费单证明:医疗费用的详细情况。9.出院小结、确诊证明书、出院通知书、数字XJ确诊报告单、X光片证明:徐**确在九四医院就诊和详细的伤情。10.**村民委员会证明、徐**爸爸妈妈身份证、徐**爸爸妈妈户口薄证明:徐**有爸爸妈妈要养,有抚养费。11.家用铝合金开脚梯子相片证明:徐**运用过的梯子的详细情况。
关于徐**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一审的民事署理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按照法令规则,受原告(徐**)的托付和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的指使,我担任原告的诉讼署理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就本案现实和法令适用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原告在被告李**处干事跌伤,现实清楚,依据充份。 
由于在庭审过程中,据第二被告李*陈说:2010年10月27日徐水平是在李**店面做阁楼电焊时,跌伤的;其次,原告供给的二证人证词也指出是在李**处干事跌伤,尽管证词中门牌有误,但并不改动现实;再者,原告供给的出事地点相片也证明是在李**处发作的事端。以上依据构成严厉依据链,原告在被告李**处干事跌伤,现实清楚、依据充份,依法应当确定。
二.被告李**提出与原告为承包合同联系,缺少依据,不是现实,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据第二被告李*陈说:“2010年10月27日,电焊工人徐**在给李**店面……”。李*称徐**为电焊工人,应扫除原告为承包人的或许;其次,据原告供给的2011年2月19日徐**之子与被告李理兴的手机录音,两边就医疗费曾交谈过,如果是承包合同联系,李理兴应当会在手机中清晰回绝原告要求付出医疗费的要求;再者,被告供给的证人潘**的证词所述:“……我和李*对徐**特别强调安全有他自己担任,咱们不负悉数职责。”那么为何李*庭审中陈说:“……李**应该为徐**跌伤事情负悉数职责”。两者彼此对立,且证人为李**的老乡,有着直接利害联系,且为孤证,不能采信,依法不具有法令效力。最终,徐**虽自带设备为李**干事,但徐**并不是个别工商户,不具有承包主体资格,且两边也未签定承包合同。
综上,原被告李**在此事端中存有重大过失,理应依法补偿。
三.原告是运用了李**的家用铝合金开脚楼梯,才致其跌伤的。
李*在庭审中也指认原告供给的 梯子相片中的梯子为事端中的梯子。原告在事前并不知道其梯子的功能,被告也未奉告其安全功能,更未阻挠原告运用该楼梯,才致使其跌伤。被告身为梯子的主人应当知道楼梯功能,此楼梯不适用施工作业,被告没有尽到安全奉告职责,有重大过失,理应补偿。 
以上署理定见,请法庭予以采用!
署理人: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 詹冬林 律师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强制履行请求书
请求人:徐**,男,51岁,汉族,南昌县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县塔城乡*****村;
被请求人:李**,男,31岁,汉族,住址:建造西路星加坡花园*栋*单元201室,系洪城大商场鸿顺德机电商场&栋3*-3*号店店东,手机:18970927***,身份证号:33032419800******;
被请求人:李*,男,39岁,汉族,系洪城大商场鸿顺德机电商场*栋**-**号店个别运营户,身份证号:*************。
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因供给劳务者受害职责胶葛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一终字第514号判定书判定后,现判定书已发作法令效力,但被请求人未实行判定书中规则应尽的职责,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特向贵院请求予以强制履行。
请求履行事项
一.补偿款69285.14元整;
二.诉讼费1490元整。
总计:70775.14元整
此 致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请求人: 徐**
2012年1月23日
行事项
一.补偿款69285.14元整;
二.诉讼费1490元整。
总计:70775.14元整
此 致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请求人: 徐**
201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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