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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23:46

旧房在时刻的发展中也有可能会增值,当出售旧房的时分,卖家需求交纳各种税费,当中就包含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是需求符合实际的公式和办法,那么,旧房土地增值税核算办法有哪些?听讼网小编通知咱们要看实际情况。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按房子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子及建筑物时,由政府同意建立的房地产评价组织鉴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价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承认。)、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交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凡不能获得评价价格,但能供给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分承认,扣除项目(评价价格、地价款)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算。对纳税人购房时交纳的契税,凡能供给契税完税凭据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所,既没有评价价格,又不能供给购房发票的,别墅、度假村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其他非普通住所转让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所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寓居满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寓居满三年未满五年的,折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住所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价价格,又不能供给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详细份额由各省辖市确认。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价价格,又不能供给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旧房土地增值税核算的常识很深,不想要只了解片面内容应该要咨询听讼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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