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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相对当事人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8:48
相对于当事人,民事诉讼署理人具有的特征包含哪些呢?信任我们还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欢迎我们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署理人相对当事人的特征有哪些
1、诉讼署理人一直是以被署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建立诉讼署理准则是处理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身诉讼的困难。诉讼署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仅有意图是保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一直是以被署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承受对方的诉讼行为。不然,他就不是诉讼署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可见,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区别诉讼署理人和当事人的重要标志。
2、诉讼署理人有必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必定的诉讼基本常识
诉讼署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任署理人的首要条件。只要具有这一条件他才干替代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与诉讼。在诉讼继续期间,假如诉讼署理人忽然损失诉讼行为能力,他就损失署理人资历。
诉讼署理人还须具有必定的诉讼基本常识。例如具有社会所需的社会经历、文化常识、表达能力和必定法令涵养。不然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保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署理人有必要在诉讼署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力。作为当事人的诉讼署理人却不必定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力。诉讼署理人享有诉讼权力的多寡,全由“诉讼署理权限”决议。“诉讼署理权限”或由法令规定或由当事人颁发。诉讼署理权限由法令规定者称为法定诉讼署理人;由当事人颁发者称为托付诉讼署理人。假如诉讼署理人不充分行使“署理权限”即构成渎职;逾越“署理权限”视为越权。前者会遭到被署理人对立,后者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可。
4、诉讼署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成果由被署理人承当
终极成果是指人民法院对案子的最终判定成果。在当事人亲身进行诉讼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终极成果承受人是共同的。当诉讼由诉讼署理人代为进行时,诉讼行为人与终极成果承受人就要发作别离,即终极成果由被署理人承当,而不由诉讼署理人承当。由于诉讼署理人在署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法令上的劳务行为。他是帮人打官司,而不是为自己争输赢。
值得阐明的是,诉讼署理人不承当终极成果,不等于诉讼署理人不享有诉讼权力或不负有诉讼责任。诉讼署理人是民事诉讼法令关系主体,在诉讼中他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力、实行诉讼责任。诉讼署理人的违法行为,如波折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所发生的法令成果,则直接由诉讼署理人承当,不得转嫁给被署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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