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2:45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和电力建造施工安全监管,近来,电监会出台《电力建造工程存案办理规则》,对电力建造工程的存案规模、存案职责主体、存案内容、存案程序、存案改变、存案的办理权限等作出规则,《规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则》依据《电力建造安全出产监督办理办法》、《电力事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办理办法》、《电力事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办理办法》等拟定,《规则》将市场准入监管和安全监管进行了有用结合,企业不再重复报送存案资料,不只有利于进步监管效能,一起也能减轻企业担负。
依照《规则》,电力工程建造(办理)单位是电力建造工程存案的职责主体,应依照电力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电力工程建造(办理)单位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办理办法和当地派出组织要求的其他资料等五个方面进行存案,并对存案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依据《规则》,电力建造工程实施属地存案准则,电力工程建造(办理)单位要在电力建造工程开工陈述同意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电力监管组织提交存案资料。跨省、跨区的电力建造工程按建造地址别离在所在地电力监管组织存案。依照存案程序,电力监管组织将对满意存案要求的电力建造工程项目在12398信息公开网、各派出组织网站等进行布告。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