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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清算中向法院起诉股东返还公司财产不能视为法院介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6:22
台湾地区某公司、新加坡某公司与新乡市某设备厂于1993年一起出资建立新乡老松机械有限公司。在实行合资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发作争议,洽谈未果,便向裁定组织恳求裁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深圳分会于2000年5月8日作出了结局判定,主要内容是:停止合资公司合同及规章,当事人依法对合资公司清算,对台资公司剩下产业按出资份额区分。一方不合作清算,不影响清算的正常进行。尔后,当事人就合资公司清算问题在洽谈未果的情况下,向企业批阅机关恳求特别清算,新乡市外资服务局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于2000年7月6日同意成立了新乡老松机械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特清委”,进行特别清算。清算过程中,该特清委主任以特清委的名义申述台方股东游溪霖(亦是合资公司董事长)返还部分产业和账册、印章。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外商出资企业清算方法》、(以下简称《清算方法》)和《最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胶葛案子怎么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以为该胶葛不归于人民法院民事案子的受理范圈,故驳回新乡某公司特清委的申述。特清委不服原审判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契合清算条件公司的各项业务,整理和分配公司剩下产业,终究完毕公司一切法律关系,消除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胶葛案子怎么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号)批复,人民法院不该介入外商出资企业详细的清算活动。但本案中,特清委以游溪霖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从性质上讲是恳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在清算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并非恳求人民法院介入清算。该案子性质上为侵权胶葛,其详细所要处理的仅仅是原、被告之间的返还产业等织纷,而并非决议清算怎么进行。归于特清委实行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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