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2:35前段时间,笔者接到过一同这样的咨询。王女士和张先生两年前离婚了,女儿(5岁)由王女士抚育。离婚后两边对立很深,现在王女士想把女儿张小慧改成王小萌,但张先生不赞同。王女士经过隐秘现实和疏通联系的方法,私行把女儿的名字改成了王小萌。张先生一气之下,回绝付出女儿的抚育费,两边还要对薄公堂。那么,离婚后,抚育子女的一方更改子女的名字是不是要征得另一方的赞同呢?假如不赞同又该怎么办呢?假如一方私行改名,另一方是否能够借此而回绝付出抚育费呢?
其实,关于相似的状况,法令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公安部关于爸爸妈妈离婚后子女名字改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离婚两边未经洽谈或洽谈未达到一致定见而其中一方要求改动子女名字的,公安机关能够回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秘离婚现实,而获得子女名字改动的,若另一方要求康复其子女原名字且离婚两边洽谈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康复。实践中,又分三种状况,一是子女已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候,子女自己能够做出挑选到底是跟谁姓,名字叫什么,别人不得干与。二是子女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爸爸妈妈为其更改名字时要考虑子女的定见。这时候,子女对自己的名字所作出的挑选和决议,就成为法院审理这类案子的重要依据。三是子女是彻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离婚后,为子女改动名字有必要两边洽谈一致,一方不能私行改动。一方私行改动的,另一方能够到公安机关要求康复子女本来的名字。
因而,上面的事例中,王女士不能单方面改动孩子的名字,张先生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康复孩子本来的名字。当然,张先生也不能以此为托言回绝付出孩子的抚育费。由于这是两码事,就算孩子的名字变了,但她仍是你的孩子,和你有血缘联系,这是改动不了的现实。我国《婚姻法》第22条明文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姓氏一起还标明一种血缘联系或身份联系。一起,姓氏也是公民彼此差异的标志。法令要求每个公民有必要有名字,而且须申报,如要改动姓氏,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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