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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使用的技术系公知技术,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22:32

一、案情简介 2003年9月16日,原告任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恳求了名称为“装修瓦”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8月10日被颁发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253539.2,根据权力要求书的记载,独立权力为“一种装修瓦,包含基质层(1),其特征在于:基质层(1)的上外表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2)。” 嗣后,原告任XX从商场及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网站上获得了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出产、出售的“结力”牌合成树脂装修瓦宣扬材料,遂以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出产、出售的“结力”牌合成树脂装修瓦侵略了其“装修瓦”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由,于2006年5月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申述讼。二、两边诉辩:原告任XX诉称:其系ZL03253539.2装修瓦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出产的“结力”装修瓦选用了原告的专利技能,落入专利维护规模,侵略了原告的专利权。据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当即中止一切的出产和出售活动,现已出产结束的产品要封存毁掉。2、当即中止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宣扬,包含更改其公司网站,中止在互联网上的宣扬,中止印刷、发放产品宣扬彩页、阐明书,撤除产品野外宣扬广告等。3、在全国性修建报刊上对侵权现实进行声明和弄清。4、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专利技能不具有新颖性、发明性,其专利技能是公知技能。被告出产、出售的“结力”牌合成树脂装修瓦的技能特征虽与涉案专利技能特征相同,但被告所运用的是公知技能,被告没有侵略原告的专利权,原告申述被告侵略其专利缺少充沛的现实根据和法令根据,系乱用诉权。故被告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三、法院审理定论法院根据查明的现实,以及原、被告两边的举证、质证及争辩定见,以为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力要求记载的技能包含如下技能特征:1、一种装修瓦,2、包含基质层,3、基质层的上外表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被控侵权产品亦包含如下技能特征:1、一种装修瓦,2、包含基质层,3、基质层的上外表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被控侵权产品的每一技能特征与在原告专利恳求日曾经揭露的技能均相同,被告运用的是在原告专利恳求日曾经已揭露的技能,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略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四、律师剖析(一)怎么确认专利侵权专利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颁发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在必定期限内享有法令维护专有权的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对现已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专利法规则的有用期限内,依法享有独占施行权或许答应别人施行的权力;一起还有扫除别人不合法损害该发明发明专利的权力。侵略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用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除法令还有规则的以外,以盈利为意图施行其专利的行为。这儿所讲的施行,对产品专利而言,是指制作、运用、承诺出售、出售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对方该专利而言,是指运用该专利办法或许运用、承诺出售、出售、进口依该专利办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关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制作、出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要正确确认专利侵权,首要要搞清专利的维护规模。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以专利的权力要求书内容为准,阐明书及附图能够用于解说权力要求。在本案中,原告的专利的权力要求书1载明:“一种装修瓦,包含基质层,其特征在于:基质层的上外表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由此能够确认原告所要求维护的规模含有如下技能特征:1、一种装修瓦,2、包含基质层,3、基质层的上外表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其次,当专利权的维护规模确认今后,在判别否侵权时,一般是把被指控侵权产品(或办法)的技能特征与专利技能的独立权力要求中记载的悉数必要技能特征,逐个进行剖析比照,在这个详细问题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遵从以下准则:专利权有用准则、全面掩盖准则、同等准则、制止反悔准则和自在公知技能抗辩准则。根据法院的查询显现,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出产、出售的“结力”牌合成树脂装修瓦亦包含如下技能特征:1、一种装修瓦,2、包含基质层,3、基质层的上外表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被告的涉案产品确实落入原告的权力要求的维护规模。那么是否能够确认被告侵略了原告的专利权呢?(二)本案被告运用的公知技能抗辩理由是否建立本案中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出产、出售的“结力”牌合成树脂装修瓦的技能特征虽与涉案专利技能特征相同,但其所运用的是公知技能, 即对方的专利缺少“新颖性”,这是专利侵权案子中被控方常常运用的抗辩理由。这一抗辩理由能否建立呢?关于发明与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恳求日曾经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许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揭露宣布过、在国内运用过或许以其他办法为大众所知,也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许实用新型由别人向专利局提出过恳求而且记载在恳求日今后发布的专利恳求文件中。公知技能,又称自在公知技能或现有技能,是指在我国专利制度傍边,根据专利恳求日为基准,在专利恳求日前就现已存在并为该范畴的一般技能人员客观所知的技能。一般说,它包含以下五种状况:1、现已在有形物(包含文字出版物,打字稿,录音录像制品,微缩胶卷,计算机软件上的孔洞卡片,计算机磁盘及终端荧光屛)上面发布出来的技能;2、现已被口头发布过的技能;3、现已在实践中运用的技能;4、现已陈设或展出的技能;5、潜在的“现有技能”。这最终一种是指那些现已提交的、但没有发布的专利恳求案。它能够用来否定在后恳求案中的“发明”的新颖性,因为相同发明的一个恳求案即便比另一个恳求案只是早一天提交,也必定能够作为参照物来排挤另一个恳求案获得专利。公知技能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力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能计划同等的状况下,假如被控侵权物与一项自在公知技能相同或更为挨近,那么侵权就不建立。其理论根据是我国民法的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则:“民事活动应当遵从公正、诚笃信用的准则。”原告将专利权的维护规模扩大到其恳求日之前的已有技能,法院有权运用公知技能抗辩准则公正确认专利权的维护规模并作出侵权与否的断定。假如被控侵权的产品或办法与一项公知技能完全相同,则标明被告选用的实践上是一项在恳求日之前现已公知的技能,当然不该遭到专利权的约束。此刻无需再检查原告专利的权力要求,因为无论怎么解说权力要求,都不能把被告运用的已有技能解说成原告的专利技能。在本案中,根据法院的检查标明:(1)恳求日为2001年4月26日,专利号为ZL01220303.3,名称为菱镁防渗双釉层波瓦的实用新型专利,包含如下技能特征:1、一种菱镁渗双釉层波瓦,2、有基质层,3、基质层上复合有一层耐候层。(2)恳求日为2003年4月25日,专利号为ZL03225663.9,名称为耐候复合塑料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根据该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和权力要求书可知,包含如下技能特征:1、用于厂房、库房、通道、车棚、阳台、隔热棚、农贸商场的顶面的耐候复合塑料板,2、有基质层,3、基质层上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以上现实阐明,本案的系争专利现已在国内出版物上揭露宣布过,且在原告恳求其实用新型专利之前,本案的系争专利是现有技能,即被告所称的公知技能。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三)公知技能抗辩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公知技能抗辩的运用主要是表现了我国民事法令制度中的公正准则和利益均衡准则。但因为我国法令法规中对公知技能没有清晰、详细的规则,因而该抗辩准则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还处于比较保存的状况。作为专利侵权中的专利权人及相对人而言,均应予以注重。 1、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已有公知技能准则的抗辩一般是被控侵权方提出。其提出的根据主要是专利物(产品或办法)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办法)之间存在着悉数或部分相同,而且在专利恳求日前这类产品或办法的制作技能现已在社会中客观存在,不然该观念的提出因为没有现实根据,而导致专利侵权建立,承当侵权的民事法令职责。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诉讼案子中当事人有对自己的建议承当举证职责。因而,就专利侵权诉讼案子中提出“公知技能抗辩”的一方当事人有必要向人民法院供给被控专利物(产品或办法)在该专利恳求日前,制作专利的技能已被社会所共知,任何该范畴的一般技能人员不需发明,即可得知。 3、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子中,被控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知技能抗辩。人民法院一般是依照如下办法处理:首要确认被控侵权技能与已有公知技能是否为同一范畴;假如为同一范畴,再对其进行比照,检查他们是否完全相同。现在在专利侵权诉讼傍边专利技能与已有公知技能完全相同的并不是许多,因而人民法院往往选用同等准则进行断定。其次,人民法院在进行被控侵权技能与已有公知技能的同等比照时,主要是经过专利权人的诉讼恳求和理由与被控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安排案子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假如两种技能的类似构成同等,即确认已有公知技能抗辩建立,被控侵权人将不承当侵权的法令结果。反之,则因已有公知技能抗辩不建立,而承当侵权的法令职责。最终,被控侵权技能特征与已有公知技能特征是否具有实质性同等,决议已有公知技能的抗辩是否建立。在司法检查中就已有公知技能抗辩中技能特征的检查,往往不局限于技能特征数量上的比照检查,而是从实质上予以检查,即检查该专利是否在专利恳求日前具有新颖性和发明性,假如经检查具有新颖性和发明性,则已有公知技能抗辩不建立,反之则为建立。(四)公知技能抗辩适用的规模 1、适用公知技能进行抗辩时,被告举证的公知技能应当是一个完好的技能计划,如一份专利文献,一件在原告专利恳求日前现已揭露出售或运用的产品等,而不是凑集而成的公知技能。被告不能以其产品或许办法的技能特征是公知技能的组合而对立专利权。不然,就应当归纳到同等准则的适用中评论。 2、被告不能用公知技能来进犯专利权的有用性,即用公知技能进行抗辩只能得出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侵权的定论,不能得出专利无效的定论,法院无权对专利权人的专利作出是否有用的断定。而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程序中,恳求人能够将不同的公知技能组合起来,对专利的发明性提出应战,然后使专利被宣告无效,所以根据相同的公知技能,经过无效宣告程序恳求专利权无效然后革除其侵权职责的可能性,大于经过公知技能抗辩革除侵权职责的可能性。因而,在没有充沛根据的状况下,被告应当尽可能发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而不能过火根据公知技能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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