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多把一道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4:01

从2002年陕西董伟成心杀人案首起被报导“枪下留人”开端,湖北郭辉英、李河儒成心杀人案,河北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抢劫案等多起案子都先后上演了各种版别的“枪下留人”事情。跟着媒体的曝光,又有云南昆明杜培武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等一些冤假错案出现在人们眼前。死刑复核程序因而被面向风口浪尖,成为专家学者、民意言论的重视焦点。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子专门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即凡判处死刑的案子,在通过一般的一审或许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作法令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其意图是为了在程序上多一道把关,避免错杀,坚持慎杀。一起,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令,平衡各地对死刑案子的掌握,一致法令标准。
但长久以来,刑事法令上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则非常准则粗泛,尽管《刑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又将大部分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各省高院,省级高院往往两套准则一套人马,导致死刑复核准则出现虚置化,运作并不尽善尽美。而且,因为长期以来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并没有太多的实践辅导经历。
我国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人权两条约,即《经济、社会及文明权力国际条约》和《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条约》。“两权”条约同意后,对我国刑事诉讼准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宪法修正案》中规则的尊重保障人权亦直接影响现有刑事诉讼准则。此外,跟着变革的深化,经济的开展,党中心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的开展观,整个刑事诉讼运转外部环境发作了改变,我国的刑事诉讼准则正酝酿修正。而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核准权、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适应了这一变革趋势。
2005年10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变革大纲》中,明确提出“执行有关法令的规则和中心关于司法体制变革的布置,由最高人民法院一致行使死刑核准权,并拟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议,修正了其间死刑案子核准权的授权条款,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13条修正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死刑案子核准权的一致行使供给了立法支撑。这个决议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死刑复核权下放20多年后的正式回归,是司法变革迈出的很大一步,标志着《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则正在逐渐执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